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引导各区县(市)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坚持以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
(二)综合施策,均衡发展。坚持基础公平、机会均等,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地区间财力差异,以及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引导财力较好地区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适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创新机制,有序推进。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落实责任,强化激励。人口流入地政府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各区县(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各区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持有居住证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引导支持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市财政在安排各区县(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时,将各区县(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作为重要分配因素。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入实施随迁子女入学与其他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等同等政策。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制度,鼓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农业转移人口。
(三)支持完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工作。根据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规范有序实施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基金可持续运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率。
(四)加强医疗卫生及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要求,强化对危害城乡居民健康因素的干预,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传染病。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办法,将常住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精细化管理,提供“同管理、同服务、同标准”的基本医疗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五)推进公共文化体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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