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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8-0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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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5年8月3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决策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下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保证决策实体、程序合法合规,并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意见》要求和本办法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五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是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等。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应当按“三重一大”事项的性质、额度、影响力,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做到细化、量化、清单化。企业应将重大投资控制、重大资产运营处置、重要岗位人事任免、大额资金运作管理等作为“三重一大”决策的重点。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大额资金存放、筹集、使用等方案和重大经营事项及其操作方案等,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企业员工招录计划应当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企业应当以会议表决、集体讨论等形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会议表决等决策程序。


    紧急情况下,因工作需要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24小时内以口头方式向该事项决策机构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决策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作出临时决定的人应对决策事项负责,决策机构应在其报告后5个工作日按程序予以追认。


    企业改制、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议题一般由企业分管领导提出。议题需经研究论证的,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需组建专家组研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须为奇数。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得上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事先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企业党委可根据情况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民主酝酿,但不能代替其它决策机构做出决定。


    第九条  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告知参会人,并提供书面材料。重要议题,承办人应事先征求参会人的意见,并向会议主持人书面报告。


    会议应严格按预定议题和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讨论时,应首先由议题的主管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越权代替。会议需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职,积极参与讨论并分别自主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听取与会人员发言,并根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企业可根据议题内容情况,确定职能机构人员、职工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会议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方式、决策事项通过的条件等,应当符合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要求。


    企业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后,应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条  企业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一般不得再上会复议。特殊情况需再次上会复议的,必须有应出席且有表决权3人(含)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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