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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8-03-2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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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范围,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拆迁安置房除外),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其他区县(市)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除上述新建住宅、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尚未交付的住宅,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实行全装修的,按约定执行。


  二、加强建设管理


  (一)明确实施要求。实施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时,规划部门应将实行全装修的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拍挂公告、文本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对于全装修住宅项目,在申请工程施工及预售许可证时,相关部门要在许可证上注明为全装修住宅;在项目审批、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时,相关部门要按全装修住宅实施管理。


  (二)健全标准体系。市住建委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实施细则和质量管理规定,细化完善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相关技术要求。探索建立对现行规范缺乏评价指标或评价方式模糊,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和验收方式的评价体系。加快新建住宅全装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广整体厨卫设备,逐步实现新建住宅装修的工业化、装修部品的通用化。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落实住宅全装修“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的科技含量。建设单位应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住宅。积极推行菜单式装修。


  (三)落实建设审批。新建住宅全装修纳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原则上应同步,确保预制构件生产环节及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全装修住宅工程推行总承包,实现建筑与装修一体化设计、采购、施工和管理。总承包施工企业可以将全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鼓励按照“方案与企业对应”原则,供业主选择。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发包工程质量、安全和保修负全面责任。10层以上的全装修住宅工程项目可允许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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