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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2016-12-0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以下简称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有关义务段学校招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及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丹城中心城区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其他镇乡学校招生由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协调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2.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要求,新生入学按施教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不安排非正常跨学区招生。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5号)“两个为主”的规定,教育局、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要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暂居住在丹城中心城区符合进城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小学、初中入学统一由县教育局安排,不具备进城就读条件的自行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4.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安排原则。要坚持“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入学对象按申请条件予以分类,根据类别依次合理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类情况的则根据相关证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三、招生办法


  (一)入学年龄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满6周岁。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入学安排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持户口簿、新生监护人房产证、出生证办理报名手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与住宅房均在本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家庭有本学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1)、(2)两类的;


  当同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按照儿童、少年户籍申报或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视作学区生,视学校学额情况按下列顺序依次录取(同类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录取)。新生监护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由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1)集体户口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2)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住宅房且拥有完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3)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住宅房,住宅房为监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监护人共有权51%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4)新生监护人为在象持有县政府生活绿卡、人才绿卡等引进人才、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等的适龄儿童、少年;


  (5)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及持税单五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6)新生监护人(持有象山户籍)在施教区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及税单(政策免税对象除外)五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7)新生监护人为在象华侨归侨、外籍人士、烈士军属、现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的适龄儿童、少年;


  (8)新生监护人为港、澳、台籍来象工作人员随带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监护人户籍在象的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


  (9)新生监护人(持有象山户籍)在施教区务工,有相对固定居所,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五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的施教区学校就读,但当丹城城区学校或镇乡学校在安排上述1类、2类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较多空余学额时,可按下列顺序依次录取(同类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录取)。新生监护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由教育局或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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