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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11-0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宁海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精神,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目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促进人口合理布局和就近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稳妥谋划城乡人口迁移规划,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因地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依靠宁波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调整县内落户限制。


  2.梳理现行户籍政策,对引进人才、投资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等,进一步放宽落户标准,适度调整城区落户条件。


  (二)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1.2016年9月30日24时,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自理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2.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三)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


  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按照“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原则,进一步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要求,合理制定符合现实需求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待遇,切实发挥居住证制度在调节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等方面的杠杆作用。积极拓展居住证使用功能,不断激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宁波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和应用为基准,分类完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长久化、定量化享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城镇基本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服务范围。落户城镇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包括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义务教育权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享有基本住房需求;在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等。


  相关配套政策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另行发文。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6月底前),主要是开展全县户籍制度改革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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