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等精神,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按照国家和省、宁波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和就近转移,加快形成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2.尊重意愿、保障权益。户籍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选择迁移的意愿,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农民进城镇去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引导农民就近进城镇落户作为工作重点。
4.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制定完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各类群体进城镇落户的制度通道。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
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人才层次划分及配套政策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66号)。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具体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三)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体系,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夯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基础。按照“全员登记、依规领证、量化管理、凭证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切实发挥居住证制度在调节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等方面的杠杆作用。
(四)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
1.农民进城镇落户后,保留其原有农村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退出后不再享有新的宅基地分配权等权利;其本人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农民进城镇落户后,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持不变,其拥有的收益权可依法继承和在本社社员中转让。
3.已经落户城镇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就学、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就业扶持等同等权益。
4.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成员身份,加快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权利与户籍相分离的改革,推进农民经济权益的股份化,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五)落实和完善土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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