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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6-2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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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时代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原则,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有效的体制机制、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和更完善的系统治理,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健全,责任体系建设基本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完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党工委、管委会要确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制定管委会工作部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担任行业领域专委会主任。深化安全生产“1+X”领导组织体系建设,切实推进“1+X”体系规范运行,提升成效。大榭街道党工委书记为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大榭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宁波大榭开发区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宁波大榭开发区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规定》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四)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建立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动态调整机制,由安委会主任牵头协调确定本区域内新出现的监管盲点的责任部门,适时调整《宁波大榭开发区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理顺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同时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强化综合监管力量,在机构改革时配备专职安委办协调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工委、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并与奖惩挂钩。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能,赋予其安全生产监督权、一票否决权。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技能。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一般行业企业,要设立首席安全官并由企业副职担任。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探索联合设立首席安全官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在高危行业推行风险公示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制。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实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责任告知制度。企业要加强对外包、外协单位和场所租赁单位的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大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作为协作配套的必备条件,推进协作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


  (六)健全落实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管委会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任职考察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在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考核中的权重,对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个人在职务晋升竞聘时予以加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驻区纪检组、组织部、安全环保局等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职尽责、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八)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管委会行政执法机构,配置与本区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力量。明确安监机构监管执法经费、车辆、装备配备标准,监管执法车辆于2018年12月底前配备到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制度。组织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奖惩机制,选派优秀的安全监管干部到基层和重点企业任职或挂职锻炼。落实国家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的规定。


  (九)深化监管执法机制创新。建立重点监管执法制度和“双随机”检查制度,推进差异化动态化监管。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日志管理制度和抄告制度。运用综合执法、委托执法、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加强社区(村)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福利养老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特殊时段监管执法管控机制,强化安全保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申请强制执行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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