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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13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大榭开发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内规模以下工程项目的承发包管理工作,提高承发包活动过程透明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额度之下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下;


  (二)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下。


  第三条  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开展专项监督;经发局负责规模以下工程项目的审批;财政局负责规模以下工程项目资金的安排;规划建设局负责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规模以下工程项目交易平台的日常管理和专家库的统一使用;管委会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规模以下工程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模以下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邀请三家及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价格、方案等比选后确定承包单位。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单位。


  第六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类项目


  1.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宁波大榭开发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承发包审批表;


  2.项目概算批复(有项目建议书批复的);


  3.项目招标控价备案表(有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或经发包单位确认的招标控制价说明;


  (二)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类项目只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宁波大榭开发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承发包审批表。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携带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发包登记,并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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