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玉环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致病性。国家已明确将其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控制和管理。自2002年底广东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至今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报告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由于我县地处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商品流通、人口流动频繁,存在着疫情输入和流行的严重威胁,防病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该病对我县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前的预备

  (一)建立组织机构,强化协调指导。

  我县已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卫生、宣传、教育、财政、药监、经贸、交通、旅游、公安、文体、环保、外事、工商、电信、人武部、武警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检查督促本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方面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研究制定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及应对方案;组织、征集、调配防治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源;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各镇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成立相应机构,做好防治工作。

  (二)加强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考核

  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将各项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县委、县政府将把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各镇乡、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蔓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在疫情流行期间,各级领导要坚守岗位,各镇乡和部门干部原则上不得外出考察学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要事先报县政府审批,要严格控制落实有关预防措施。接待外来人员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尽可能婉言谢绝。

  (三)开展宣传教育,设立咨询电话

  各镇乡和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所采取的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宣传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科普知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了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病,及时就医。同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白天:7212121 7232673  7222731  7232921,晚间:7212121 7222731。

  (四)制定防治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建立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网络,建立应急处置机动队,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疑似病人、疑似及可疑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的建设,保证防治必需的装备和工作经费,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四到位”。各应急组织应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五)规范疫情报告,扩大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凡发现符合卫生部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的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我省规定监测的可疑疫情,均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城市6小时,农村12小时),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体报告程序见附件非典型肺炎报告与处置流程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在尽快核实后,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县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报告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在本县设立5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哨点(包括三所县级医院、二所中心卫生院),以提高对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各镇乡(社区)所有医疗机构均应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哨点。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布,按省有关规定,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六)加强医院管理,落实救治任务

  县级医疗机构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和院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等主要职能科室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要组建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由传染科、呼吸科、重症监护科、药剂科、放射科、院感科、检验科等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有医院领导及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

  县级医院应当设立与普通病人相隔离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做好门诊病人的分诊工作,防止门诊病人的交叉感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必须收治在通风设施良好,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要求的病区中进行观察、治疗,隔离病区必须配备专用抢救仪器设备,并做好消毒隔离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医院应配备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

  (七)确定诊治医院,规范隔离治疗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确定县人民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指定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预备医院,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疫情。

  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应设有专用的具有消毒隔离设施的120急救车,负责转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八)加强业务培训,做好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开展相关的各类业务培训,使医疗卫生人员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诊断等手段,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和诊治预备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

  (九)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

  为了加强和提高全社会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县委、县政府决定在5月份开展全县爱国卫生月活动。各镇乡、各部门要以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重点,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加大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消灭卫生死角,做好相关的消毒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滋生和蔓延。

  二、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后的处理

  (一)疫情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进行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同时,要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即疑似病例报告或零报告等日报制度。

  (二)一旦发现病人,医疗机构立即组织对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隔离诊治和抢救。病例经确诊后,应立即将病人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在县定点医院隔离诊治;病人接触者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时间为14天。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区、隔离场所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防护工作,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和环境卫生。

  (三)疫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认真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采样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四)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并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和县卫生局的请求,在物资、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紧急支持,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五)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病死率,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及时火化。

  (六)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县政府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三、有关部门职责

  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对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工作预案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动员全社会参与预防工作;做好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收集疫情情况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预防工作,并要做好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近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集会活动;实施学生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要用事实说话,正面引导,消除疑惑,安定民心,积极组织开展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严格新闻纪律,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疫情报道。

  交通部门要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对所有来玉环的旅客进行登记,注明详细地址及通讯联络方式,对所有车、船及候车、船室进行及时消毒,保持车、船内空气流通,一旦发现病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疾病传播渠道。

  财政部门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经费,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经贸、药监部门要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向疫区提供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经贸、外贸部门要负责做好企业外出人员登记,负责组织从疫区返回人员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医学健康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并做好应急预案。

  外事部门要及时向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消除他们的疑虑。

  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做好场所消毒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停止营业措施。

  旅游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做好预案,原则上不得组织人员到省外旅游,禁止到疫区旅游。要切实做好旅行团队、宾馆饭店的卫生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要负责做好商场、超市、餐饮业、服务业、农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电信部门要做好公用电话消毒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通讯畅通。

  环保部门要负责做好公共环境、医疗单位污水排放及医疗垃圾处理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公交车、车内消毒处理及公园等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镇乡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制订防治应急预案,并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附件:

  非典型肺炎报告与处置流程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658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