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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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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玉环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为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台州市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分级负责

  (一)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二)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第一责任人或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应到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导和协调镇乡人民政府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连续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3、重点部位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5、县行政区域、镇乡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6、需要县级和其他镇乡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指挥

  (一)各镇乡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有一名政府或防火指挥机构领导坐镇指挥,根据需要及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由在家的政府最高行政领导担任指挥,由指挥指定副指挥若干名,分别负责人员调集、物资调集、火灾扑救、防火隔离带开设、通讯联络保障、现场秩序维护、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镇乡防火办要及时提供地形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等技术资料,提出扑火技术建议。现场指挥部迅速分析火情制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命令。

  (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第一条第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报告后,指挥部必须有一名以上领导坐镇指挥,并召集有关人员,分析火情,提出扑火工作意见,指导镇乡扑救工作,必要时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指挥。

  三、力量调集

  力量调集以当地干部群众和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火消防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进行,逐级调动扑火力量。

  第一梯队为村级扑火队、当地群众和民兵应急分队。

  第二梯队为镇乡扑火队和镇乡机关干部。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集其他镇乡扑火队支援。

  第三梯队为当地公安、人武、武警、边防、消防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要求市内力量支援。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四、火灾扑救

  (一)扑救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

  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防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

  3、白天未能扑灭而夜间扑救又有困难的,要保证村庄和重要设施安全,开辟防火隔离带,并组织足够的力量进行守候,在次日开展扑救;

  4、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检查清理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二)力量部署

  指挥部要指派熟悉地形、地貌的人员为森林防火向导员,及时巡察火势、火线动态,森林防火向导员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指定。主要火点(线)由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军警、民兵为主扑救,当地干部群众配合清除余火;其他火点(线)由当地机关干部、群众为主扑救;防火隔离带的开辟以当地机关干部、群众为主,军警、民兵配合;危及村庄、居民区及重要设施的,由消防部队为主防守;火灾扑救和防火隔离带的开辟等技术,由防火指挥机构派人进行指导;供电设施及线路的安全由电力部门负责保障;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由气象部门提供;明火扑灭后,清理余火和留守火场由当地干部群众为主负责。

  (三)扑救分队

  各扑救力量赶到现场后编组成队,编成以8~10人组成的若干分队。分队带队负责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任务,保持与指挥部的通讯联络,随时报告情况并接受命令。

  (四)灭火工具

  在发动当地群众提供柴刀等工具的同时,先动用当地镇乡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储备不足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镇乡人民政府要储备能提供150名扑火人员同时使用的灭火工具。

  (五)后勤保障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扑火所需的食品、医疗、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物资。一线扑火人员应予重点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扑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五、其他事项

  (一)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根据火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森林火灾信息。

  (二)新闻报道。对外报道的森林火灾,报道前,内容要经县森林防火办核实,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道。

  (三)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26条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四)参加扑火人员的工资、补贴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县防火办备案。各镇乡、大鹿岛森林公园依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玉环县森林火灾事故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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