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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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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保险关系剥离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加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剥离力度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剥离力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企业改革,维护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区政府余政发[2000]7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本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剥离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区改制企业及破产、终止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剥离经费的标准仍为每人2万元。为支持企业改革,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同意以上企业今后按每人1.5万元上缴剥离经费,其中对破产、终止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于支付退休人员剥离经费及1960年以前建厂的特困改制企业,报经区政府同意,可按每人1万元上缴剥离经费。实施以上办法后,按缴费标准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帮助解决。 二、上述退休人员剥离经费全部到位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区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承担,并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原按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外经费“单剥离”,实际到位资金已达每人1.5万元(不足1.5万元的允许补缴足)的,参照以上办法,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剥离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区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承担,并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若实际到位资金每人不足1.5万元,且又不补缴足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应由企业为其建立,不享受除基本医疗统筹以外的其它医疗保险待遇。 四、原按养老保险统筹外经费和医疗保险经费“双剥离”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继续由区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承担,并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但前述人员“双剥离”经费实际到位资金,每人不足1.5万元的,改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补足。其中属破产、终止企业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通过系统内调剂的办法及时给予缴纳补足;对由区国资部门担保的,国资部门应尽快督促缴纳补足。 五、对职工在1997年1月1日我区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之前,已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退休后因工伤或职业病的治疗所需费用的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原则上不实行外加剥离。 六、本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已按单基数征集,故企业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剥离的上缴费用不再征收。 七、区外企业退休人员剥离的缴费标准,仍按余政发[2000]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