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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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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2]120号



印发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2]18号)的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2]10号《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成品油流通秩序,搞好我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布局更趋合理化;对违法违规建造的加油站得到严肃处理;做到合法经营,有序竞争,杜绝各种偷税逃税、掺假使假、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发生;骨干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等新型营销方式得到大力发展,提高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按加油站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按照我辖区道路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加油站布局,并上报我区的“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今后对未列入规划的加油站,原则上不予以报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由发展计划局牵头,会同经发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贸易局、国税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按下列规定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易[2001]543号)下发以前,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经过整治仍未达到规定条件,非法占地,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拆除加油站及储油的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符合加油站发展规划,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以及由其收购、控股或纳入其连锁经营体系的加油站,可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领取相应证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6月20日前区内凡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加油站应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发展计划局审核后集中上报省经贸委。对不符合经营资格的加油站一律于8月31日前关闭。
              (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缺斤缺两、偷税漏税、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企业,对一些已领证又在一年以上不经营的企业,对未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和不参加年审工作的加油站,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证照,以促进我区加油站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根据省、市要求,到8月底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目前起,我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查摸底,研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班子,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在6月中旬之前,要做好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要健立健全加油站基本情况档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完成专项整治的检查和总结工作,迎接省、市检查验收组对我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发展计划局牵头,经发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贸易局、国税局、交通局和公安局消防大队配合。落实责任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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