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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140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商贸
流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贸易局拟定的《杭州市余杭区商贸流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余杭区商贸流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余政发[2005]38号《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止公共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平安余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以预防和遏止公共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以强化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改完善为重点,全面开展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等商贸流通环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对商贸流通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各镇乡、街道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8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星级宾馆、饭店除外),500个摊位以上的农贸市场为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区商贸流通消防安全工作由区公安分局负总责,区安监局、贸易局协助,工商分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消防安全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商贸服务业(商业网点及专业市场、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
区安监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全区商贸服务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
区工商分局作为市场流通监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派出所)部门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企业重大隐患上报和反馈制度。
区贸易局积极配合区安监局、公安消防(派出所)等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实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各商贸流通企业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消防职责,确保消防工作安全。认真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区公安消防、安监、贸易等部门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全区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明确全区商贸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放余杭区商贸流通重点消防安全单位铜匾,重点加以监管。区重点商贸流通消防安全单位必须建立企业防火档案,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制订防火巡查记录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严格市场准入。凡区域范围内举办大型商业活动(商业会展、商品交易会等),主办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对活动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批准)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经营)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各类商品市场、大型经营场所,一律不得开张营业或使用。
(三)加强安全培训及联合监管力度。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安监局、贸易局与工商分局等单位协商,制订方案,组织对工商分局所属工商所人员和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今后在执法检查中一并检查消防安全。由区贸易局负责牵头,每年组织举办一次全区商贸流通企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每年不少于二次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每年不少于三次会同区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区工商分局在日常监管时,要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对商贸流通企业一并实行消防安全监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要及时反馈给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开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四)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商贸流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的日常监管,与商贸企业签订好镇乡、街道商贸流通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本镇乡、街道消防安全职能科室和责任人,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建立和完善事故防范机制和突发火灾紧急处置预案。以重点企业为主要监管对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区政府余政发[2005]38号《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针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经营场所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公共聚集场所疏散通道是否堵塞,安全疏散标志是否明晰等方面,由区贸易、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进行全区商贸流通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六)加强信息沟通及奖惩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季度向当地镇乡、街道及区公安消防、贸易等部门上报消防安全工作简报。对消防安全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部门,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我区商贸流通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从建设“平安余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起“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重发展、轻安全等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并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自防能力,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形成“人人查险患、人人改隐患”的消防安全工作新局面。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社会稳定。区贸易、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订好具体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全区商贸流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区工商分局、供销、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商贸流通消防安全工作。各镇乡、街道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职能科室和责任人,抓好辖区内商贸流能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各商贸流通企业要切实负起消防安全主要职责,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单位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安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及预防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 | 商业 消防安全 通知 | |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6月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