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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杭区村集体经济投资项目工程发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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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124

 

 

标题关于转发余杭区村集体经济投资项目工程

发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监察局、建设局、农业局拟定的《余杭区村集体经济投资项目工程发包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余杭区村集体经济投资项目工程发包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完善民主决策程序,规范村集体经济投资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切实维护集体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二、余杭区所有行政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村级1万元以上(1万元,下同)的集体经济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四、建设工程投资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事一议”,民主决策。

建设工程应由村经联社在调查研究、征询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建设工程可行性书面建议方案。

可行性建议方案、发包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形成经会议表决签字的书面决议。

会议决议和实施方案报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或审批。

五、根据总投资规模实行镇乡(街道)、村两级分别发包。

1、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经联社公开发包。

2、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委托,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公开发包。

330万元以上(3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委托,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以公开交易形式发包。

450万元以上(5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履行的审批手续已履行完毕的前提下,应进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发包,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发包(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村经联社组织公开发包(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一般采取“无标底”方式发包并原则上实行低标中标,防止串标和恶意竞标。

七、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发包(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村经联社组织公开发包(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应当包括工程规模、投标单位资质或能力、工期期限、质量标准、工程价格、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2、信息发布。组织发包活动的村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公众场合发布发包公告。

发包公告应当明确发包人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项目性质、数量、地点和时间、报名登记起止时间以及获取发包文件的方法、途径等事项。

3、按公告设定的时间受理报名登记、发放发包文件以及“投标须知”。

发包文件一经发出,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发包文件规定提交承包意向文件截止时间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发包文件接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发包文件组成部分。

4、审核承包意向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或承建能力、信誉等。

5、开标和中标

(1)开标应当在发包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2)开标由发包人或代理发包人主持,邀请在截止时间内所有提交承包意向文件人(法人或者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其他人)参加。

(3)开标时,由承包意向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承包意向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指定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承包人名称、承包意向价格和承包意向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4)中标确认后,发包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发包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6、经公告二次后报名登记投标单位不足3(3)的,可采用邀请方式发包。

村经联社采用邀请发包方式须在镇乡(街道)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指导下发包。

采用邀请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条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公开发包。

十、发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十一、发包活动结束后,应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发包过程和结果。

十二、本办法是建设工程发包工作基本程序和要求,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操作意见。

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    集体    投资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5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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