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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93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房地产项目闲置
土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余杭区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余杭区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理意见
1999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区已批房地产项目用地出现较多的闲置现象,为有效遏制土地闲置浪费现象,督促已供项目及时开发建设,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有关要求,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及出让合同约定,经区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成立由楼建忠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区国土余杭分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项目土地闲置情况处理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实施、协调全区的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1、由于大部分项目土地闲置都是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引进人,要明确征地拆迁的责任人。是业主责任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出征地拆迁的可行性评估,并向区政府提出处置意见;是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身责任的,要向区政府承诺完成征地拆迁的进度和处置意见。
2、涉及拆迁安置用地没有落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在本项目用地中切块安排,同时规划部门要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三、严肃查处,依法处置
1、对于土地闲置满1年的房地产用地,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置。
⑴完全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引起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并明确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如到期仍未动工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不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⑵由于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的土地闲置费,并明确必须在六个月内动工。如到期仍未动工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不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⑶由于政府规划等因素原因引起的,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净地交地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征地拆迁原因未交地的,由规划部门和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六个月内明确规划和完成征地拆迁。
2、对于土地闲置满2年的房地产用地,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置。
⑴完全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引起的,且开发前期工作准备没有就绪的地块(如开发资金未落实,基本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按无偿收回法律程序操作。
⑵由于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开发前期工作准备就绪的地块(如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拆迁工作量完成三分之一以上、开发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明确必须在三个月动工。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按原出让合同价格)法律程序操作。
⑶对在合同中约定以净地交地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征地拆迁原因未交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六个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同时扣减出让金返回镇乡(街道)部分。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组织人力切实加大征地拆迁力度。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各项目征地拆迁进度及完成的时间表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国土余杭分局。对在2005年9月底前仍不能完成征地拆迁的项目,区政府将重新审查该项目可行性。同时,对涉及镇乡(街道)房地产闲置土地二宗以上或100亩以上的,暂停办理该镇乡(街道)新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和招拍挂审批。
主题词: | 房地产 闲置 处理 通知 | |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4月2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