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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118号
批转国土余杭分局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杭州市余杭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奖励与处罚办法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调动政府和社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
2、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3、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其提供的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4、地质灾害发生时及发生后,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有功者;
5、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按时完成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
3、积极开展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巡查与监测检查工作;
4、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地质灾害发生时,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有效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5、完成《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奖励: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奖:先进单位2万元。
2、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减少奖:
奖励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即通过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每减少1名奖励200元。减少的受威胁人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1)对地质灾害进行工程治理的,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确定的人数为准;
(2)对地质灾害实行搬迁避让的,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为实际搬迁人数;
(3)位于公路边的地质灾害,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公路等级划分,一级公路以上按每个灾害点8人计,二级公路按每个灾害点5人计,三级公路按每个灾害点3人计,其他公路按每个灾害点1人计;
(4)位于广场、学校操场等人群聚集场合的灾害点,减少的受威胁人数按灾害体的规模计算,即大型按每个灾害点25人计,中型按每个灾害点10人计,小型按每个灾害点3人计;
(5)未列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点,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地质灾害勘查时确定的人数为准;
(6)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的治理或搬迁避让工程,按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乘以自投资金所占比例计算奖励人数。
四、未列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因工程建设、切坡建房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得计入奖励范围,并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
五、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工作职能)范围内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不得申请奖励:
(1)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未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造成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
(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责任人不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贡献的人员,经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定,报区政府批准,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成绩特别显著贡献较大的,可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1)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面有独创的经验和做法,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
(2)及时发现并报告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有效避免人员伤亡,或者避免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发现并报告建设工程灾害隐患,使建设工程避免了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避免的伤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4)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效避免人员伤亡或者明显减少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人民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6) 举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或者虚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7)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上述人员在年度内因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不予奖励。
七、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奖励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抄送区国土资源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初统一汇总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名单,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中列支。
八、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村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3)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4)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5)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
(6)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九、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在地质防治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追回已发的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国土 地质灾害 奖惩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5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