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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97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职工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05]15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工素
教教育、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以职工素质和技能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稳定职工就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目的:以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着力建设职工教育长效机制,营造比学习、比技能、比贡献的氛围,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提高职工的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争当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专家型职工,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技能的职工队伍。
二、对象、内容和要求
(一)对象
全区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岗位从业人员。
(二)内容
一是思想政治和文化教育,包括文化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法律知识、国防知识和国际国内形势教育;
二是职业道德教育,包括职业理念、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企业团队教育;
三是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可根据职业技术熟练程度分成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四是继续教育,包括学历提升教育和技能等级升级培训。
(三)要求
职工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镇乡(街道)、企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和精心组织,切实注重实效,增强培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培训教育的质量。思想政治文化教育、企业团队教育可采用讲座形式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课程;职业理念、职业道德规范可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开设讲座。
三、目标任务
(一) “十一五”期间,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高技术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和增强技能人才队伍整体实力,加快开发技术工种岗位从业人员操作能力,激发各类技能人才活力,形成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和各级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工作合力。至2010年底,努力使全区技能人才队伍总量达到7万人。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达到8000人,占技能人才总量的11.5%以上,其中中青年高级技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根据以上的目标任务,由区职工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提出年度计划,区政府将任务统一分解到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行业,并列入年度考核。
(三)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所属企事业单位,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四、方法途径
职工教育可采用多形式、多途径进行。但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和途径,都必须在实施前提出目标和要求,评估实施效果。各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职工教育目的,创新教育形式。
(一)采用讲座、培训班形式,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对专题教育内容可采用讲座形式进行教育,如文化理念、安全生产观念、法律知识、市民守则、形势教育、团队精神等等,可聘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对职业技能教学可采用培训班的形式进行。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镇乡(街道)、行业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进行发动和组织,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后报区总工会和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按照培训目标和国家标准审定或安排培训计划和师资,提供教材和考核要求,培训结束时由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评。
为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费根据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减半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费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省市争取,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比武,营造职工学技术、比技能的氛围。举办全区性职业技能大赛每年不少于5次。各镇乡(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选拔优秀技术工人参加技能比赛。凡在区一级技能比赛中应知应会均合格者,由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前三名成绩的选手授予“杭州市余杭区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有条件的镇乡(街道)、行业部门可选择相关职业(工种)举办区域性或行业性职业技能比赛。
(三)组织职业技能带头人,开展以师带徒和技术创新活动。各镇乡(街道)、行业部门要在技能人才相对缺乏的职业(工种)中选择若干名高技能人才每年帮带一批新工人,使其晋升一级技能等级。凡致力于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且卓有成效的职业技能带头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带头人特别津贴。要鼓励职工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岗位练兵,营造职工学技术的氛围,促进技术工人成才。
(四)发展职工学校,建立骨干企业技工培训评价体系。要加强企业单位的职工学校建设,尤其是已建职工学校的骨干企业,应加快对主要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通过本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实职工学校的师资队伍,完善职工学校培训体系。要建立技术工人培养档案,制订培养计划。条件成熟的职工学校可建立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考评站,在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本企业职工的技能考评工作。逐步建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的较为完善的行业内部和企业内部职工技能评价体系。
原则上在技术岗位上已工作2年以上,通过必要的理论培训经评价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初级等级;现已具备初级资格并在技术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或已具备中级资格并在技术岗位上工作8年以上的,通过理论培训考试或技能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中级、高级资格。凡建立考评站的企业,对本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职工可提出破格晋升意见,作为技能等级升级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横向联合,形成优势互补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对企事业单位非主要职业(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本单位缺乏培养能力的可采用企事业单位之间合作,企事业单位与各职业学校和技校合作,与各培训机构合作,与外地职业学校和高校合作,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进行培训。充分利用技校、职业学校的师资、设备、场地等教育资源。技工学校和各职业高级中学也可招取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和社会失业青年,与用人单位联合开办以职业技能为教学内容,以初、中级职业资格为目标的中长期培训班,加强培养后备技术工人。
五、经费的保障与使用
(一)从今年开始,区政府将投入一定经费用于职工素质教育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各镇乡、街道和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职工素质教育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技能人才培训的专项补贴、特殊贡献高技能人才及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为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提供相应的设备投入和经费补助等。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35条的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管理费用。各行业、企业应制订和完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保证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技能培训的比例不少于60%,用于高技能培训的经费不少于30%,并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劳动保障、经发、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要委托相应的职业教育机构或企业代培技能人才。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机构掌握使用,上年度结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同时,工会也要整合内部资源,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发挥好工会文化教育阵地的作用,充分利用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校、图书馆(室)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三)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的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用于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管理、教材采备、指导服务、技术支持、鉴定试题库建设和完善、考评员队伍培训等管理工作,以加强全区职业技能培训网络管理和鉴定体系建设。
六、职工教育的津贴与奖励
(一)建立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技能人才现状和分布情况,自主确定各级技能岗位聘任职位,对获得技能等级的技术工人,各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业绩和确定的职位,决定是否聘任或续聘,实行考聘分离制。对被聘任者实行技能人才聘任津贴制度。企业可按中级工30元/月,高级工50元/月;技师100元/月,高级技师180元/月的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等级津贴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二)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在培养、使用和待遇上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加大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力度。对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作为高技能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余杭落户手续。对以上人员已在我区工作,尚未落户但领取余杭区人才居住证的,其子女入学应按照本区居民同等对待。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获得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大奖或“技术能手”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业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新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余杭企业从事与获得证书相一致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高级工300元/人,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800元/人。
七、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区职工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全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和职工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乡、街道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要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统筹指导和实施。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学校、成校及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现有师资、教学设备,调动企事业单位现有技术力量,动员和依靠社会多方面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地组织开展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训。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要创新工作机制,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技术工人,可放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在企业生产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要制订破格晋升办法,推进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发展。
要加强企业用工准入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定》中要求的所有工种都必须持证上岗,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强持证上岗的检查,对无证上岗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四)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和协调,确定本部门、本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措施和实施计划,推动技能人才的培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要将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为有利于培养技能队伍建设,今后凡特殊工种培训,应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与技能等级为目标的技能培训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质监余杭分局会同区安全监管局研究提出。
建设、供电、供水、旅游、交通、电信等行业要加强本行业主要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制订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突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
八、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职工教育、技能队伍的培养关键是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制度,制定并实施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单位职工教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纳入其任期目标,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单位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的原则,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可根据需要,选送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高级技术业务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
(四)有一定规模的单位要建立由工会参与的相应的职工教育工作机构,建立必要的职工教育场所(职工学校),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经费。
新建的规模企业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必须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设施。
(五)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专项经费使用。
九、领导机构
(一)为构建职工教育体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促进职工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余杭区职工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余政办[2006]24号文件《关于成立杭州市余杭区职工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
(二)各镇乡(街道)、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以分管工业副镇长为组长,由镇工会、经发办、劳动保障站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职工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区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完成区政府下达的职工教育任务。
(三)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根据本单位、行业的特点,开展职工教育工作,组织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
(四)各级工会应当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的实施,使我区职工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主题词:工会 职工教育 实施意见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4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