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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9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和《浙江省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5〕29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的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杭州市余杭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民健康体检季度工作报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余杭区农民健康
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5〕29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免费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要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职责,负责做好农民健康体检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区和镇乡、街道财政各按5元/年承担,每年年初列入区和镇乡、街道财政预算。每年全区“参合农民”人数确定后,区财政和各镇乡、街道根据“参合农民”人数,将健康体检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本项目具体由区农医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为方便农民就近接受体检,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原则上由农民居住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单位”)具体承担,并为体检对象建立健康档案,逐步实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机结合。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分别由三个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体检工作,瓶窑镇由彭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三院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区三院下派医务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第六条 农民健康体检内容为物理体检(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B超(肝、胆)、心电图、胸部透视等5项,其中胸部透视为40周岁以上人员。
对农村7岁以下儿童的体检按照儿童系统管理的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对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体检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要求执行,体检均为每年一次。
第七条 农民健康体检采用“健康券”方式运作。“健康券”分“一般健康券”和“特殊健康券”两种。“一般健康券”用于成年农民健康体检,面值20元,为二年一次;“特殊健康券”用于7岁以下儿童或中小学生的监测或体检,面值10元,为一年一次。各体检单位依据收取的“健康券”数量和面值向区农医办结算。
农民在约定的期限内,凭“健康券”就近到本镇乡、街道医疗单位接受体检,一人一券,不能变更体检项目,不能调剂使用,不能冲抵现金。一个镇乡、街道内有多家体检单位的,是否允许农民选择,由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
第八条 “健康券”的发放。“健康券”由区财政局提供统一样张,区农医办统一印制,由镇乡、街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落实发放工作,一般在收缴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一起下发,并组织“参合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凭券接受体检。
第九条 各镇乡、街道要积极做好农民健康体检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健康体检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提高农民的体检率,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第十条 各体检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与镇乡、街道和村(社区)的联系沟通,制定可行的体检方案,使本镇乡、街道所有“参合农民”安排在二年内体检完毕。各体检单位要配备相应的设施,添置必需的医疗设备,设立明显的标记,设计合理的体检流程,并安排人员为前来体检的农民提供咨询等服务。同时,结合卫生下乡、社区责任医生等多种形式,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人才培训、设备支援、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协助镇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卫生院)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
第十一条 各体检单位为农民进行体检后,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并向受检农民反馈检查情况和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相关档案应及时输入电脑,按报表要求做好疾病诊断和分类统计工作。成年农民体检档案格式使用区卫生局统一印制的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档案,7岁以下儿童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体检档案仍使用原先统一的档案格式。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二条 区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项目经费管理,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冲抵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制度,开展农民健康体检的各医疗机构,应按季度报送工作报表,每一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上一季度报表上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各镇乡、街道统一上报区卫生局。
第十五条 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对绩效评价的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卫生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农民健康体检季度工作报表
年 季度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项目 | 单位 | 本季数 | 本年度累计数 | 历年累计数 | 备注 | |
项目累计实施月数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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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农民人数 | 总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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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村0一7岁儿童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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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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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应参保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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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参保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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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健康体检 | 合计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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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健康券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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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特殊健康券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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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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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健康体检结果 | 查出病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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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高血压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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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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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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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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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炎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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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结石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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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康档案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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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填报者: 联系电话
主题词:卫生 体检 管理办法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4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