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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90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规范居住区
周边开设服务经营场所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余杭区规范居住区周边开设服务经营场所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规范居住区周边开设服务经营场所的管理流程图
2、制订依据目录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余杭区规范居住区周边服务
经营场所开设的意见
为规范居住区周边开设服务经营场所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居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区商住两用楼中扰民投诉较多的现状,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事项范围:本意见所称的服务经营活动是指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或商住两用楼中开设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经营活动。污染主要包括: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四类。所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一)餐饮业;(二)宾馆、旅馆服务业;(三)娱乐业;(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业;(六)其它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业。
具体经营项目由工商和环保部门依法确定。
二、职能划分:对以上经营活动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涉及区环保局、工商余杭分局、区卫生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
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对开办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和开办后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审查申请开办的项目是否会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
工商余杭分局主要负责营业执照登记发证工作。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对上述项目中公众聚集的经营项目的前置许可及日常消防的执法工作。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网吧、文化娱乐等项目的前置许可工作及娱乐服务业日常管理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机动车辆维修业的前置许可和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对餐饮业、公共卫生的前置许可和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宾馆、旅馆服务业的前置许可和公共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等行为行使处罚权。
三、办理程序:需在我区开办此类服务项目的业主,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对设立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审批通过后,对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如公安、卫生、消防、交通、文广新闻等部门,必须经相应部门的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依法无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获得环保部门的同意开办的环评审核意见后,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具体流程见附表1)。
四、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禁止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指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的规划红线与以上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范围内,严格控制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公众调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调查结果负责。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应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对于公众意见分歧较大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设立时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或者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服务项目的经营者,迁址或者增加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
六、个体工商户注销工商登记后重新办理服务项目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前,按新开办服务项目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手续。
七、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服务项目,对于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业主,由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营业范围中相应的经营项目。对排放没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业主,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住户仍认为经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机关经调解无效后,告知其依法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解决。
八、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或者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
九、申请设立车辆清洗业等经营活动时,环保部门在送达受理单的同时,应一并送达城管法律法规告知书等文书,告知其认真阅读并由申请人签收。告知书文本由区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提供。
十、犬类销售店、养殖场和诊疗机构的开设及日常管理按《余杭区犬类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特定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各有关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扰民事件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服务业 意见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