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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86号
关于对转制后的事业单位退休剥离人员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已转制事业单位的退休剥离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范围及对象
在余杭区域内已转制的事业单位中,凡已办理退休、退职,并继续保留事业身份,且在转制时已实行“二费”剥离的退休人员(含委托区人才开发中心代理的事业退休人员)。但原单位存在,本人不愿意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事业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可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二、社会化管理的方式及内容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指在养老金和医疗费仍由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发放管理的同时,将退休人员的组织管理等关系移交居住地所在镇乡、街道和社区,由居住地所在社区为退休人员提供日常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项目与企业退休人员相同。
三、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政策待遇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以后,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40元,从办理档案及关系移交的次月起发给,增发的生活补贴费随退休养老金一并发给;节日慰问费和四项服务经费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标准享受。退休人员原事业身份的性质不变,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待遇不变,养老金发放机构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由原各主管部门负责向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镇乡、街道(异地安置人员移交区退管中心)统一办理档案及关系移交手续,在移交前各单位应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鉴别,作出分类,列出清单并且装订成册,经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确保人事档案及关系移交的规范和完整性。
各镇乡、街道对接收的退休人员,要及时通知居住地社区进行上门走访活动,并将社会化管理服务情况告知退休人员本人。
五、其他
(一)经费的标准及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以后,镇乡、街道和社区的工作经费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工作经费核定,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列支;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30元的服务经费及每月增发的40元生活补贴费,在社保剥离资金中列支。
(二)退休人员居住地尚未建立社区或居住在行政村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按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要求负责管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实施。今后转制的事业单位及转制单位新办退休人员的管理统一按照本规定办理。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