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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64号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
创建百家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和完善全面提升企业素质的长效机制,实现余杭工业经济“十一五”既快又好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十一五”时期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百家示范企业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内容和奖励政策
(一)创建对象:在余杭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经营业绩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二)创建项目和奖励政策:设技术进步示范、资源节约示范、人力资源管理示范、环保示范、信息化示范、诚信示范、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安全生产示范、现场管理示范、质量管理示范等10个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各评出10家企业,共100家示范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并授铜牌。
二、创建组织机构
成立余杭区创建百家示范企业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业副主任、区经发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专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负责每年实施方案、示范企业的审定和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负责具体创建活动组织协调工作。
各牵头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创建示范工作。
三、创建实施步骤
(一)宣传申报阶段(1月-3月)
1、全区年度工业经济工作会议表彰奖励上年度示范企业并动员布置本年度工作。
2、有关媒体上广泛宣传创建百家示范企业活动的重要性和成功经验,《余杭工业》开设创建百家示范企业活动专栏,对创建活动进行连续追踪报道,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鼓励企业加入到创建活动中来,激发企业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3、由区创建百家示范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文件汇编形式统一印发当年度创建实施方案和评定办法,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和镇乡、街道(部门)推荐申报相结合原则,企业填写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镇乡、街道(部门)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3月底前上报至各相关牵头部门。为使创建企业集中精力,重点突破,一般每个企业当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3项。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
各有关牵头部门根据创建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确定本年度创建企业名单;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优势,通过完善制度建设、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参观考察、一对一结对等多种形式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创建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总结评定阶段(11月-12月)
在总结全年各项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由牵头部门与相关参与部门初选,确定不少于20家实地考评企业。为减少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率,由区创建百家示范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评,并对兼项企业联合考评。报区创建百家示范企业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四、创建活动要求
(一)明确“三注重”方针。各牵头部门与相关参与部门要紧紧围绕“注重过程,注重实效,注重服务”,引导企业走内涵发展型道路。
(二)完善责任意识。创建工作要列入镇乡、街道和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使该项活动成为全区工业经济工作的主要着力点,通过活动切实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上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监督制约。为巩固创建活动成果,真正发挥示范企业的典型引导作用,示范企业不搞终身制,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定期对示范企业进行跟踪回访,有严重违规不符合示范企业条件的,报区创建百家示范企业领导小组予以摘牌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为真正起到示范企业示范引路的作用,各项目牵头部门和镇乡街道要积极推广示范企业的成功经验,已被评为有关项目的示范企业,要不断加强管理,巩固创建成果,同时为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已被评为有关项目的示范企业三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不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附件:创建百家示范企业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名单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创建百家示范企业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名单
1、技术进步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区经发局?
参与部门:区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质监余杭分局?
2、资源节约型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区经发局?
参与部门:区环保局?
3、人力资源管理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区人事局 ?
参与部门:区经发局、劳动保障局?
4、环保型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参与部门:区经发局?
5、信息化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参与部门:区发改局、经发局?
6、诚信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工商余杭分局?
参与部门:区财政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质监余杭分局、人民银行余杭支行
7、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区总工会?
参与部门:区劳动保障局、经发局、工商联?
8、安全生产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区安全监管局?
参与部门:质监余杭分局?
9、现场管理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区经发局?
10、质量管理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质监余杭分局?
参与部门:区经发局
主题词:工业 百家示范企业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4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