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65号
转发《关于加快杭州市
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余杭实际,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电网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将我区具体实施中的有关政策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 有关“统一征迁”办法
1、“统一征迁”办法适用于余杭区35千伏至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架线等的政策处理,按余政发[2003]207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和实行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04]56号《关于实施浙江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余政办[2004]77号《关于转发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2、一次性补偿是指按区片综合价划定的区片等级一次性资金补偿,不进行实际征地和人员安置。
3、35千伏至220千伏线路跨越建筑物一律不进行拆迁。
二、线路架线及电缆敷设施工的补偿标准
1、铁塔塔基占地按区片综合价划定的区片等级一次性补偿,面积以塔基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外扩0.5米计算。
2、架线施工补偿标准:
(1)新建、改建线路放线以及已建线路需落地更换导地线的放线补偿,按放线涉及的线路路径走廊长度5元/米计算。已建线路不落地更换导、地线的不作赔偿;
(2)新线放线跨越房屋的,按导线垂直投影压房屋统计。跨越主房的按3000元至5000元/户给予经济补偿,跨越辅房的按2000元/户给予经济补偿,同时跨越主房和辅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经济补偿。属老线改造的,则不作经济补偿。施工中造成房屋损坏的,按损坏情况赔偿;
(3)线路跨越厂区按2000元/处补偿。
3、施工借地及其他补偿标准:
(1)施工借地面积按施工结束占地实测面积为准;
(2)施工借地费为1265元/亩年,借地时间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土地的复耕或一次性补偿复耕费500元/亩。
4、电缆沟体穿越集体土地、企业用地补偿标准:
1)以电缆沟体占地计算面积;
2)电缆沟顶端距离地面大于等于0.5米的,按施工借地及复耕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电缆沟顶端距离地面小于0.5米的,按区片综合价划定的区片等级一次性补偿;
4)电缆构筑物露出地面部分,以露出地面部分计算面积,按区片综合价划定的区片等级一次性补偿;
5、因施工涉及损坏的常年性经济作物的,按镇(乡)、街道现行赔偿标准按实赔偿;
6、水利、道路等设施损坏按实赔偿。
三、其他有关事项
电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区电网建设任务很重,各镇乡、街道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区发改、经发、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加强协调,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快杭州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经济社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8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认识,提高认识。我市正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各区、县(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电网建设“适度超前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度超前建设精典杭州的品位需求”的意见,把电网建设纳入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夯实基础。
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研究和落实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信息,督促工作落实,处理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电网建设责任制,将电网建设纳入各区、县(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
三、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电网规划是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市)、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同步、有机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杭州地区2010年电力发展规划及2020年展望》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并落实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用地规划,严格保护变电所(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形成布点合理、网架坚实、各级电压匹配的现代化电网。
四、统一政策,通力协作。要将电网建设项目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范畴。22万伏以下电网建设项目,要尽可能减少电网建设项目的土地带征,对于征用集体土地的电网项目,要视具体情况划定少量带征土地,在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时,应会同电力部门同步按规划建设电缆沟。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03]9号)精神,对电网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建筑垃圾费、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费(自行修复)、征地管理费(市留成部分);减半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按实际使用比例收取协议代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涉及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免交绿化异地补偿和临时借地补偿费,绿化损坏费用按实际损坏予以赔偿。
五、统一征迁,依法办事。电网建设征迁工作实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各区、县(市)政府作为电网建设前期征迁工作的主体,要严格落实领导全程督察制度制度,切实做好征迁工作。拆迁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与市电力局共同核定后拨付拆迁单位,实行费用包干责任制。
六、规范程序,加快审批。电力部门要提前计划电网建设项目,并将计划项目统一报发改部门先行开展前期立项。各前期审批管理部门要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切实加快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
七、大胆创新,积极实践。要进一步优化电网施工、建设和管理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电网建设工程的管理,实现安全、质量、进度、效率的统一。要加大技术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合理规划高压线路走廓,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八、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正面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报道电网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社会环境。
此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电力 电网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4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