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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59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人民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根据全省全面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矿业处在工业发展链的最前端。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一样,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耕地资源的有效保障,就没有国家的粮食安全。没有矿产资源的有效保障,就没有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原材料和能源的有效供应,工业化和现代化就无从谈起。我区的矿产资源开发主要为建筑石料,开发矿种仅10余种,其中水泥用灰岩可采资源量已很少,膨润土、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等矿种开采量逐年下降,资源贫乏,人均拥有资源量远远低于其他地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还存着矿山规模偏小、开发利用工艺粗放、资源利用率偏低和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偷挖盗挖矿产资源等现象还有发生。
我区地处经济发达地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快速推进的重要历史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切实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科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资源供给,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二大难题。因此,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宝贵的矿产资源,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我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区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更趋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监管到位,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矿产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矿山关停后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独选矿、矿产品加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石料加工点、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宕面(或者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审核、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政府机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权力股(干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自觉按规定要求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或者继续收取矿山业主红利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要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准备工作,要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区矿山布局更趋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核准采矿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置采矿权。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临时性开采矿产资源和关停矿山复绿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到2006年底前,全区所有矿山要全部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要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建立健全采矿权有偿出让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有偿出让矿山的监督管理力度。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要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工作,修订完善《余杭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改革备用金收取标准,按照“谁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区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推进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加强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改、安监、林水、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3月—4月)。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工作步骤:一是在三月上旬制定好《余杭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二是成立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简称区“整规办”);三是在三月下旬召开全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员大会;四是由国土余杭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检查整顿阶段(2006年5月—6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一矿多点、矿山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矿山生态环境以及有关证照资料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
工作步骤:一是先由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矿山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矿山主管单位帮助进行检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五月底前上报区“整规办”;二是在六月份区“整规办”对全区所有矿山和临时使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进行全面逐一检查;三是通过“听、查、看”等形式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验收。“听”:听取当地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汇报,召开矿山业主、矿山周边群众、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等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查”:全面查阅采矿权人、使用矿产资源单位的审批发证资料,矿山档案材料,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材料,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等;“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矿山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矿山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是否按要求治理,现场查看违法现象有否制止等等;四是区“整规办”对检查整顿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责令采矿权人和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6年7月—8)。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为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部门的管理行为,规范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9月—2006年10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根据《浙江省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考核验收计分表》要求,区“整规办”对我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考核验收计分,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矿山和有关单位,国土资源部门要暂停其采矿权和临时使用矿产资源的审批,并督促其立即改正。
工作步骤:一是根据《浙江省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考核验收计分表》要求,区“整规办”对我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考核验收计分;二是在2006年10月底前做好我区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总结工作;三是在2006年11月15日前向杭州市政府提交《余杭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查自验工作报告》;四是在2007年1月和2月份接收市、省的检查验收。
六、加强对我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
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矿山业主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区和“平安余杭”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区政府已经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楼建忠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郑其祥、国土余杭分局局长章荣华任副组长,国土余杭分局、发改局、经发局、安全监管局、林水局、公安分局、环保局、工商余杭分局、供电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余杭分局,张士兴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中泰乡、闲林镇、仁和镇、余杭镇、瓶窑镇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
为保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已决定设立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专项经费10万元整,列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预算。各镇乡、街道、开发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是维护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特点和优势,积极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强化督查,力求实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既要讲进度,更要求质量,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建立自查、协查和督查相结合的“三查”制度,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开展以矿山企业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单位为单位的自查,当地镇乡、街道协助检查,区“整规办”进行督查。自查、协查以及督查的结果要逐级上报,并予以通报。各阶段的“三查”工作计划由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各有关部门、镇乡、街道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区“整规办”举报电话:86111625、86232551、86232552、86241469。
主题词:矿产资源 整顿 意见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3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