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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15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国土分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力度,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抓好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现本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区通过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工作,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全区耕地占补平衡。但是,由于我区补充耕地后备资源较少,加上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加大,自去年以来,部分建设项目由于不能落实补充耕地(即占补平衡),用地审批手续已经无法上报,已严重影响到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我区用地空间已十分狭小,而目前可拓展用地空间的途径只有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和优质园地整治。明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正式启动,拓展规划用地空间的任务已十分紧迫。深入开展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垦造耕地是当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拓展今后规划用地空间的主要途径,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必须引起全区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进一步推动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垦造耕地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全面落实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目标任务
今后几年,省政府仍将下达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建设占用耕地所需的占补平衡也要求在本地区补充,因此,只有充分挖掘资源潜力,立足本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各镇乡、街道要认真开展耕地开发后备资源、土地整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为确保完成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建设占用耕地所需的补充耕地以及今后规划空间的拓展需要,今后区政府将根据各镇乡、街道的资源状况,每年制定实施年度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垦造耕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并下达目标任务书。凡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现有耕地连片面积平原地区100亩、山区坡度25度以下50亩以上尚未实施过土地整理的,原则上均可立项建设标准农田。对适宜开发成耕地的后备资源,要优先用于垦造耕地。
三、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支持力度
提高土地整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对在2006年1月1日后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补助标准调整为按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2000元;对无新增耕地或新增耕地占整理后标准农田总面积10%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除按新增耕地补助外,再按建成标准农田面积每亩补助400元;新增耕地占整理后标准农田总面积10至15%,除按新增耕地补助外,按建成标准农田面积每亩补助300元;15至20%的,除按新增耕地补助外,按建成标准农田面积每亩补助200元。
提高开荒垦造耕地项目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难中易三个等级补助,垦造水田按难中易每亩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6000元、4500元、3000元,垦造旱地按难中易每亩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500元、2000元。
调整优质园地整治项目补助标准。优质园地整治项目分别按难中易每亩补助3500元、3200元、3000元。
实行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奖励制度。从2006年起,对完成区政府下达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镇乡、街道,按建成的标准农田面积每亩奖励20元,完成优质园地整治任务的,按整治后优质园地面积每亩奖励20元,完成建设用地复垦任务的,按复垦面积每亩奖励500元,用于奖励在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四、规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管理
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认定的土地整理项目产生的折抵指标,区政府与镇乡、街道五五分成。参照各地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调剂价格,自2006年1月1日,区内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回收成本和调剂价格为3万元/亩(以后每年年初确定,一年定价一次)。
由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政府补助标准提高,以及省核拨的周转指标必须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后归还,对2006年1月1日后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审批后核拨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的项目,周转指标的80%部分归镇乡、街道,其余由区政府统筹。区内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的回收成本和调剂价格为3万元/亩(以后每年年初确定,一年定价一次)。
五、加强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的管理
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垦造耕地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实施开荒垦造耕地项目。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前,应认真做好土地权属状况的核查,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垦造耕地项目立项要科学论证,严格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工程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施工必须按规划设计和规范要求组织落实,项目竣工后先经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再按规定组织验收,确保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和垦造耕地项目面积符合实际,建设标准、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区造地改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垦造耕地项目的监管,督促各地保质保量完成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垦造耕地计划任务。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开发 意见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