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11号
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
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市房管局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市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余杭、萧山区范围由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批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需通过杭州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根据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
五、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准前,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预(销)售许可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定金合同备案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定金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七、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征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九、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查档确认房屋权属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购房人。
十、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
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或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定金合同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十三、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应自签订定金合同15日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15日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注销。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
十五、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十六、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在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解除。
十七、网上操作系统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十八、存量房的买卖和预(销)售商品房的按揭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十九、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萧山、余杭区2005年12月31日前组织实施。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网上备案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1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