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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7号
关于公布余杭区200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对《2006年余杭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镇乡、街道、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区采购办批准后,由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有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其采购方式应报区采购办确认,采购信息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采购预算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预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采购。政府采购预算随财政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执行。其中属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或国库直接支付。
四、公开招标数额规定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采购办批准。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标准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