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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240号
转发《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
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国土分局拟订的《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 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
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为加快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后的供地速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
(一)已经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至今尚未办理具体项目供地的,限在11月底前办理供地手续。未在限期内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各镇乡、街道和管委会调整安排其他项目,在三个月内办理供地手续。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安排其他项目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区政府另行安排。
(二)对已经受理具体项目供地报件的项目,但至今尚未缴清规税规费的,必须在11月底前缴清有关费税,办结供地手续。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的,取消用地资格,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由各镇乡、街道和管委会调整安排其他项目,在三个月内办理供地手续。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安排其他项目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区政府另行安排。
(三)对因规划调整以及征地拆迁确实无法落实等原因致使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不能再利用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5号)规定办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四)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要求,在出让合同中增加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土地投资强度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和指标,实行工业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过程监督与投资利用结果核查工作,促进项目用地如期开工建设和尽快投产。
(五)建立企业退地机制,构建政府与企业间的建设用地双向流动渠道,探索企业与政府“双赢”的退地办法,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资源再利用。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前不少于15日向区政府提出退地书面申请的,退还全部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未满1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30日前向区政府提出退地书面申请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缴纳的余下部分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超过1年但未满2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60日前向区政府提出退地书面申请的,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缴纳的余下部分出让金。
(六)对已供应而未开发的各类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对划拔决定书批准之日或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成用地单位缴纳取得划拔土地使用权费用或土地出让金的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指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确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建设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建设延缓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土地使用者已支付了全部土地费用的,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交付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重新确定其土地使用面积和动工建设期限,剩余部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三、建立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
(七)加强对各镇乡、街道、管委会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情况的跟踪检查,采用倒序三年的年度递减的定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即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50%;前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80%;前两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两年已批准用地总量的90%,考核结果作为镇乡、街道、管委会年度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分依据。凡未分别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暂停办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主题词:土地 意见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