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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244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森林
防火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由区林水局拟订的《余杭区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余杭区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森林防火建设,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有关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根据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考核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和注重时效性的原则。
二、奖励的种类
(一)森林防火建设先进奖,分设一、二、三等奖;
(二)森林防火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三、奖励的对象
(一)森林防火建设先进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
(二)森林防火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从事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四、评奖条件
(一)森林防火建设先进奖的条件:
1、完成《余杭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各项任务,成效显著;
2、在考核期内,本行政区域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具体评分标准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森林防火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的政策和法规;
2、严格执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得力,在本辖区内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3、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比较完善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防火检查,有效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森林防火有关设施设备;
4、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率、发生率相对较低,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明显。
(三)森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爱党爱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与各项制度,热爱森林防火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在森林火灾扑救中有突出贡献的;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显著成绩的。
五、奖励的实施
(一)考核奖励实行申报制,按照镇乡、单位或个人自评与申报,单位提名或推荐,区级考核评审与表彰的程序进行;
(二)考核奖励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防火建设先进奖每年度考核一次;森林防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每两年评比一次;
(三)考核评比工作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区政府批准并予以表彰奖励。
六、评奖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考核奖励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和审核工作;坚决禁止虚报浮夸、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
七、本办法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考核办法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1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