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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225号
关于批转《余杭区建设
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城管办拟定的《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本区工程渣土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区城市监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农业示范中心、五常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并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
区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林水、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区工程渣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渣土消纳申报管理、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以及渣土综合利用和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管理。
第六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职责:
㈠制定并贯彻执行本区工程渣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区的工程渣土产生、运输、消纳回填等管理工作。
㈡制定全区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定期向市城管办及区政府报送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㈢受理全区范围内工程动态渣土处置的审批,负责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核发,并进行检查指导,半年公示一次。
㈣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渣土消纳场场址,对工程渣土消纳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剂使用(消纳场地实行登记制)。
㈤负责全区工程渣土审批管理的有关申请表、审核表、准运证的监制。
二、场地的选择和建设
第七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本区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及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
第八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九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工程渣土的义务。
工程渣土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三、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工程渣土处置办理程序:
一、申报。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㈡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渣土倾倒量的施工图《工程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桩图》或《基坑图》。
㈢工程预算书。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图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现场勘测,审核工程地点、建筑垃圾量,将核定的渣土量在审核表上逐项填写,提出审查意见。
三、填表。建设单位根据图审核实的数据,填写申请表,并附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每天开证量。每天的办证情况须作登记,每季度汇总后报送市城管办及区政府。
四、现场勘察。对施工工地的道路硬化,冲洗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发证。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出土量,核定运输车辆和运输天数,进行登记并填发《余杭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副证)》,并注明工程项目、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运单位、运输车号、运输期限、运输路线,处置场地等,实行一车一证。
四、运 输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工程渣土,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二条 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渣土准运证(副证)须加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未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三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
第十四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抛撒。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予以登报公示。
第十八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和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九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停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应当选择经登记公示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并将选择情况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后,应当取得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回执,并交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的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倾倒。
第二十三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㈡运输工程渣土无工程渣土准运证或者与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
㈣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㈤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㈥在非登记公示或者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渣土 管理办法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9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