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218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拟订的《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完善提取审批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委[2005]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七)下岗或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非我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租赁自住住房的。
第三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五)项规定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帐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如未能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合同鉴订之日一年内提取;(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次月提取;(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至百元为单位),不得超过相应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总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满一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额至百元为单位)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如已办理贷款结清手续的则应在结清之日半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需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提取额至百元为单位)。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第四章 资料提供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加盖公章。
第十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关系证明等)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和购房交款凭证及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契证、房产证(或购买
协议)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区级规划、土地管
理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危房)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下岗证、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下岗或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下岗证、失业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第十九条 非我区户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税务发票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倒闭、破产、撤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杭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托管户,符合提取条件的,提供身份证和相关提取资料办理提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委托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符合提取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提取的另须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和单位出具意见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向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准予提取的,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提取手续并出具准予提取证明。
第二十五条 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支付给职工不得扣压。
第二十六条 由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托管户管理的职工账户余额,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办法自行作废。
主题词: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