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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219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住房公积金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拟订的《余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余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分中心通过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第四条 符合余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向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并负责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监督,委托银行承办贷款并协助贷款回收及贷款的监督使用。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凡在杭州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贷款:
1、申请人未申请过住房积金贷款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申请人已付清扣除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款,并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并愿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领取、保险等有关手续,支付有关费用;
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愿意为申请人提供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和办理贷款: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以及其他不符合贷款发放的对象和条件的;
2、购买同一处住房已办理并取得贷款的;
3、以他人房屋作为抵押的。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应结合我区实际贷款额度实施,不足部分可申请组合性商业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金额由委托贷款银行确定。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最终还贷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或其配偶自发放贷款之日至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具体贷款期限按余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实行两种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实行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实行商业贷款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从调整利率的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并通过社会公告通知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向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中心在收到借款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由委托贷款银行审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每月偿还的贷款本息并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分中心在收到借款人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原因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分中心通知委托贷款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或以借款合同确定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但在贷款期半年内不得结清贷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分中心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并经多次催收仍无效的,分中心将按合同规定处置抵押物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办法自行作废。
主题词: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