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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197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行政许可
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行政许可公示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八月十二日
余杭区行政许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余杭区行政许可公示工作,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减少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进行行政许可都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公示。
第三条 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指定人员负责行政许可的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内容完整、表述清晰、设置合理、真实可靠。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于决定书或相应证照送达申请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以便利公众查阅。
第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发生其他影响行政许可实施的客观情况,需要修改、停止相应公示内容的,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处理。
第八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内容以外的其他材料,或擅自删减公示要求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许可环节;不得违反公示内容随意改变办理机构、承诺期限。
第九条 公示方式可以为上墙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纸质、网络、报纸、电视等。采用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的,公示地点应选择在办公场所醒目处。
第十条 行政许可公示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实施主体;
(二) 依据: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
(三) 条件: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获得行政许可应达到的有关要求;
(四) 数量:指行政机关对该项行政许可设定的数量限制;
(五) 程序:办理的程序;
(六) 期限:指承诺的办理期限,必须等于或短于法定的办理期限;
(七) 费用:标明是否需要费用。如需要费用,应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八)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九) 示范文本:填写完整的示范文本;
(十)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十一) 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的机构;
(十二) 监督电话及救济途径;
(十三) 行政许可结果;
(十四) 其它依法应公示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因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错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补正公示内容,同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公示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主题词: | 法制 行政许可 公示 办法 | |
抄 送: |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8月1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