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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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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156

 

 


关于开展全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549号)以及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余杭”,构建我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为重点,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问题,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重点解决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化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交通局、质监分局、发改局、安监局配合)。

即日起至930日,区交通局、安监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

1、区公安分局在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对非法改装车辆和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计算罐体容积时必需与所载液体比重相对应)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符的,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量技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并监督销毁。

2、区交通局、公安分局于715日前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所属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其它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体车辆,在车身罐体两侧和后部喷涂“危险品”(每字为300*300mm、黑体、橙色、反光)文字。

3、区交通局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格。

4、区发改局要严格对公告的罐式运输车辆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建议从《公告》中撤消。对改装的罐式车辆罐体,要求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5、区质监分局要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承压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

6、区安监局要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常压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在730日前限期整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安监局、交通局、建设局配合)。

1、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超载车辆及车况和贮罐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要禁止其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并依法严肃处理;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在依法处罚后将其引导至允许通行的路线。

2、区公安分局与区交通局、安监局要督促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前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3、区公安分局要在9月底之前,设定和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常规通行线路。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标志。标志及设置位置由区公安分局协商相关部门后于730日前向区交通局、建设局提出;由区交通局、建设局于930日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标志设置工作的落实。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区交通局负责,区安监局、工商分局配合)。

即日起至730日,区交通局、安监局要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要求运输企业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及密封盖(阀)的安装牢固性等。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工商等相关部门。

区工商分局对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要求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区交通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安监局配合)。

730日前,区交通局要组织对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制度(区公安分局负责)。

实施全国统一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在申领办法未调整前,仍按原方法办理申领手续。   

承办签注手续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发证或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许可证使用后,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六)加强对危化品储存、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区安监局负责,区公安分局、质监分局、发改局配合)

16月下旬起,由区安监局牵头,对从事危险化学储存、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

26月底起,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经营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

3715日起,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危险品”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储存、经营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危化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区安监局、公安分局负责,区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配合)

1、区安监局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

2、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工作。

3、区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每车一册,9月底前发放到位。

5、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分局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交通局、环保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区政府办公室何玉水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华凌、区安监局徐永祥、区交通局周文杰任副组长,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力打造“平安余杭”、构建我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去年以来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实行定人、定时、定职,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利用新闻媒体,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研究、协调和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情况收集报告。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本部门开展整治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从7月份起,各单位要按月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随附具体工作数据(附件7),于每月2日前上报区安监局。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4)及基础数据(附件5、附件6)请各单位于77日前上报区安监局。

 

附件:1、告示牌示例;

2、“爆”、“毒”文字示例;

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4、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

5、全区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情况汇总表;

6、全区化学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7、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告示牌示例

(白底黑字、白天在20米处清晰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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