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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157号
关于批转《余杭区企事业单位不并网
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经济发展局、供电局拟定的《余杭区企事业单位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余杭区企事业单位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余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的管理,确保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明电[2005]91号《关于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企事业单位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备发电机是指企事业单位自行购置用于自发电的柴油(汽油)发电机(组)。
3、企事业单位使用自备发电机必须遵循“规范申请、注重效益、确保安全、兼顾环保”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申请
1、用户在装置自备发电机前,须向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电气主接线图及有关参数、自备电源的供电范围、负荷设备清单(容量)、用户平面布置图、自备电源的额定容量等参数及其保护装置图等相关材料。供电部门应向用户提供上级部门颁发的自备发电机装置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2、自备电源装置安装完成后,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报验。供电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不并网自备发电机使用安全协议》后,方可投运。
3、符合发电资助条件的企业必须安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核的计量表计。区供电局负责电表安装、抄表,并做好表计的日常校核、维护工作。
三、安全管理
1、用户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1)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2)自备发电机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3)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源的情况。
2、用户要制订自备发电机安全使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教育培训。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四、检督、处罚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户自备发电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供电部门可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不并网自备发电机使用安全协议的约定实施违约处理,用户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可对用户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实施封存;危及用电安全的,可封存或拆除自备发电机组,直至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用户向电网倒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2)未经登记申请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
3)擅自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用户;
4)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
5)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取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6)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
7)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3、已自行安装自备电源的用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到供电部门办理自备发电机登记验收手续。
五、实施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发局和供电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 经济 自备发电机 管理办法 通知 | |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6月2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