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所有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余杭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所有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确保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切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是指,由本区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国有土地内组织实施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
本意见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二、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一)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
(二)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本区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提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
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1.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2.由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权利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代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三)本区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在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村委会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安置确认表后报区房改办和所属镇乡(街道、开发区),经核实符合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余杭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红线图);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8.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10.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
11.消防验收合格证;
12.住宅物业保修金缴交确认单;
13.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及附图;
14.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5.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权利申请人为安置协议签订人,申请人在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权利人申请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余杭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3.建设单位出具的安置协议证明原件;
4.安置房屋确认表原件(须经区房改办、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盖章确认,并报区多(高)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权利申请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契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