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拟订的《余杭区出国留学人员在余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余杭区出国留学人员在余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余杭创业,积极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余杭创业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08]1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区财政每年从区企业人才创新创业扶持经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设立留学人员在余杭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随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余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留学人员,以及开展资助项目评审的有关费用。
二、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是所从事研究开发、实施转化项目、成果的主要参与者;
2.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并在余杭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3.申报项目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和先进的技术水平。
4.申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
三、资助标准
1.重点项目资助,8万元-1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国家、部委(省、区)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2.优秀项目资助,5万元-8万元。优秀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启动项目资助,3万元-5万元。启动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或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四、申报程序及管理
(一)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区人事局申报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1.《出国留学人员在余杭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财务报告)等的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二)区人事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并会同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组的评价结论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申报项目和成果实施情况等,综合研究决定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
(三)凡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由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同时予以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类资助资金,不再重复配套。
对获得区资助资金在前、国家、省、市资助资金在后的项目,区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金,若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额的部分,由区财政按比例配套资助予以补足。
申请人原则上一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后再有新的项目或同时有多个项目,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他种类的项目资(补)助。
(四)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区人事局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须向区人事局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项目审计意见书。区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对绩效进行考核评定。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区人事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技局下达核准通知。
2.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携统一收款收据到区人事局办理项目确认手续,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单位。
3.承担项目的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承担项目的事业单位收到的资助资金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专款”;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六、其他
1.区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应依据本办法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2.资助资金专项用于留学人员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研发和实施,必须专款专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核算。
3.受资助者不能正常开展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资助项目等处理: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事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科技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