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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第1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余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余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跟进投资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余杭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引导方式

  采用跟进投资、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三种引导方式。

  (一)跟进投资。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创立资助。对在余杭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进行资助,旨在培育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三)风险补助。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予以一定的补助,体现政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种政策导向。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余杭区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引导基金投资的对象为初创期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在余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三)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并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四、支持内容

  (一)对创业企业实行跟进投资

  1.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

  2.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的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当年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当年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3.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4.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我区企业和项目,区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区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市级引导基金同比例同步跟进;市级和区级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6.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7.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和时间等。

  8.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9.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10.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对创投企业实行创立资助

  1.对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创立资助,具体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确定: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1.5%3000万元—5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2%5000万元以上资助比例为2.5%

  2.原有的创投企业增资扩股的,按本法重新计算资助金额,超过原资助额的部分由区财政按实补差。

  3.对单家创投企业累计创立资助不超过150万元。

  4.创立资助的前提是创投企业投资区内初创期企业的实际发生额已占实收资本的30%以上。

  (三)对创投企业实行风险补助

  1.享受风险补助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1)经发改和财政部门备案(包括非在本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

  (2)创投企业与初创期企业已签订一年以上投资协议。

  2.引导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以后年度按实际投资额增加部分享受风险补助(年度间不重复享受)。对单家创投企业累计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基金来源

  (一)由区政府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安排3000万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引导基金在区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六、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区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经发局、国资办、审计局、农业局、工商余杭分局、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组织专家咨询、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跟进投资的管理

  1.委托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跟进投资。

  2.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三)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的申报、拨付与管理

  1.每年第一季度为上年度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申请与受理期限。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时须提交: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投资协议;

  (2)上年度业务运行情况报告和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将上述相关资料按标准文本制式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区发改局、科技局和财政局。

  3.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科技局、财政局、经发局、农业局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会审,并进行实地考评,提出资助方案报引导基金管委会审批。

  4.在资助资金下达前,通过区发改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局、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七、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区国资办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八、本办法自二OO年七月一日起试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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