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双考”安置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31日
杭州市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 “双考”安置办法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对营职及以下(含技术级别,下同)军转干部在指令性分配的前提下,采用考试和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标分配
各镇乡、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义务。具体接收单位由区人事局根据当年的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和各单位的编制及近几年军转干部接收情况核定提出,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安置条件
1.凡符合在余杭区安置的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均应报名参加“双考”。本人放弃参加“双考”的,不安排公务员岗位。
2.没有获得大专学历者和近三年内因主观原因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安排公务员岗位。
三、“双考”内容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分别量化计分。
(一)考试。考试以笔试的形式进行,试卷分数为100分,主要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包括政治、经济、管理、法律、科技、时事、公文写作等。
(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根据军转干部在部队的军龄、职务、学历、奖励、优待、伤残、惩戒七个方面进行计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军龄分。军龄分以部队服役年限计算每年1分。军龄计算的起点从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或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明确的时间算起,退出现役时间截止到转业当年度的七月三十一日。每服役满12个月计一年,不足一年的月份按半年计算。
2.职务分。职务分以在部队最高职务计算。正营职19分,副营职16分,正连职13分,副连职10分,排职7分; 技术8级24分、9级21分、10级18分、11级15分、12级12分、13级9分、14级6分。
3.学历分。学历分是指对在转业当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给予加分。其中:中专(高中)2分,大学专科5分,大学本科10分,硕士毕业研究生15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人员,按最高学历计分。
4.奖励分。
(1)立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在部队荣立三、二、一等功的,每次分别计5分、10分、20分。获大军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计20分、30分。因参战受到以上各种奖励的,按该项奖励分值的2倍计算。立功加分可累计计算,但三等功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二等功(最高10分),二等功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一等功(最高20分),其他各类奖励,如嘉奖、先进个人等不列入奖励加分范围。
(2)科技成果奖。获省、大军区三、二、一等科技成果奖的,分别计5分、10分、20分。
5.优待分。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及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满5年以上加2分,满10年以上加4分,满15年以上加8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按国办法[2001]14号文件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艰苦地区与艰苦岗位可连续计算,既是艰苦地区又是艰苦岗位的不能分开计算。
6.伤残分。三等乙级加3分,三等甲级加5分;二等乙级加10分,二等甲级加15分。伤残人员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7.惩戒扣分。
(1)军纪处分。警告一次扣3分,严重警告一次扣5分,记过一次扣7分,记大过一次扣8分,降职(衔、级)一次扣9分,撤职扣10分。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扣4分,严重警告一次扣6分,撤销党内职务扣8分,留党察看扣10分,开除党籍扣12分。
上述计分加分项目以军转干部的档案记载为准,如档案里记载不全或没有的,一律不予补缺。扣分项目也以档案记载为依据,对档案无记载,本人不主动汇报,但有举报并经核实的,加倍扣分。
四、安置程序
根据“双考”量化积分,本着高分优先、按岗选人的原则,兼顾军转干部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确定安置接收单位。
1.量化积分。区人事局根据军转干部的考试成绩和本人档案记载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并按笔试分占40%、考核分占60%的比例合成总积分。量化积分工作实行复核制,由复核人进行二次核实积分,并公布积分结果,由军转干部核对并签字。
2.公布安置接收单位。区人事局根据当年接收的军转干部人数和区级机关有关部门、镇乡的编制及近年军转干部接收情况,公布当年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的安置接收单位、人数及岗位要求,其中安排进事业单位的比例占40%。
3.选择安置接收单位。安置接收单位公布三天后,分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按量化积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军转干部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等条件,在公布的安置接收单位中进行自主选择。公务员岗位上线人员,本人自愿的,可选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如遇量化积分相同,考核分高者优先;考核分又相同,职务高者优先。单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对未按时参加选择或因其他原因未落实安置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区人事局综合考虑其量化积分、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安置接收单位。
五、有关要求
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实行“双考”安置是我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近年来推出的一项改革措施,关系到每个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各单位对军转干部的合理使用。“双考”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人事局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军转安置的有关规定,接收并安置好军转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应积极支持安置办法的改革,自觉服从组织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安置工作,无正当理由并经教育后仍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还所在部队。军转干部安置到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含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必须符合公务员回避等相关规定。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按浙军转[2002]4号文件执行。
附件:1、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考核计分表
2、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选择安置接收单位志愿填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