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公出国(境)考察的事由规定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的事由包括:招商引资、对外经贸及对外交流、培训等活动。
二、因公出国(境)考察的组团规定
因公出国(境)组团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凡全区性境外招商引资、参加境外产品展览、双边友好交流、培训等活动,原则上要求每年初由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和余杭经济开发区、杭州余杭创新基地领导提出组团计划建议。
三、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控制团组规模。同一镇乡(街道)、部门的区管干部不得在一年内分别参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区内组团每团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2.强化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访次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执行与自己主管工作有关的公务,本人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区管干部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一届五年内不超过二次,且两年不超过一次,有重大招商引资、外经贸活动或直接从事外事、外经工作的干部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3.坚持高效原则,合理控制考察时间。团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4.坚持节简原则,合理控制考察费用。各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报批任务前要提供财政部门的经费预算证明和出访明细费用,对于经费没有安排落实或费用开支过高的团组或人员一律不予批准。
5.坚持实效原则,严格管理参加上级组团。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团组,应是省市指派并涉及我区具体招商项目、双向交流活动、专项培训等特殊需要必须参加的,由派出单位书面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批程序
1.征求意见。
组团征求意见:凡区内自行组团,年初要向区外办报送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由区外办转报省市外办。需参加省市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的,均须事先向区委、区政府呈送书面请示,获批准后方可参加省市组团。组团请示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地区)、途经国家(地区)、出国(境)任务、成员单位、日程安排、经费来源等事项。获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组团工作。
个人征求意见:凡参加区内或区外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市管干部和区管干部,在向外事部门提出申报前需向组织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组织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或《区管干部因公出国(境)事先征求意见表》以及组团单位提供的组团通知书(包括考察内容、人员组成、日程安排、出访费用等事宜)。市管干部报区委主要领导征求意见。区管干部在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后,分别征求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和区委分管书记意见,其中区管正职干部还需征求区委主要领导意见。凡参加区内或区外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其他干部,在向外事部门提出申报前需征求所在镇乡(街道)或部门意见。镇乡(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应集体研究,并严格控制人数、次数。
2.任务审批。
经事先征求意见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党政干部,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的有关规定,报区外事部门,由区外办统一报区政府领导签批。其中需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党政干部,先按区内有关规定报批,获得同意后,再由区外办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因公出国(境)的有关审批纪律
1.严格坚持审批程序。凡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和工作人员因本单位事务出国(境),均应通过因公出国(境)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不准改变身份,不准通过旅游等其他渠道出国(境)。区有关部门每年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人员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访问城市、停留时间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不得擅自增加顺访国家和城市,或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也不得利用“申根签证”,任意增访国家。确需临时增加顺访国家或延长停留时间,必须先报国内原任务审批机关批准。
3.严格进行行前教育。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需接受行前教育,明确外事纪律。团长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外办签订团长责任书。
4.严格成果汇报制度。团组及人员因公出国(境)回国后,须在15日内作出书面汇报,团组成果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参加上级组团的人员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外办。
5.严格执行护照收缴制度。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入境证件交区外办或杭州市外办统一保管,对拒不执行的,吊销其所持证件,并限制其下一次因公出国(境)考察。
6.实行例会通报制度。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外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全区因公出国(境)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我区已有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