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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7〕13号
关于加强镇乡(街道)
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切实加强镇乡(街道)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建立廉洁、优质、高效的政府采购招投标运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镇乡、街道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和标准
镇乡(街道)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和标准按《关于公布余杭区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余政办[2006]225号)执行,其中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镇乡(街道)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电脑、打印机等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领导
1、各镇乡(街道)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专门科室(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2、人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对较大或群众关注度高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招标、开标、评标
1、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采购,但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应在招标单位对外公示栏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
3、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可从区级专家评委库中抽取相关经济、技术类专家。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中标人确定后,应在招标单位公示栏公示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和档案管理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项目实施合同。
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加强招标后续管理。政府采购需要变更的,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竣工结算资金超合同价10%以上的,应组织调查,查清原因,并由有关部门视情作出处理。
4、招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余杭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档案,并在项目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五、其他
1、本通知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2、各镇乡(街道)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程序
2、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和标准。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发布招标公告
1、在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和招标单位的对外公示栏上同时刊登招标公告;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或招标项目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日。
5、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6、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确保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一般为60天。
7、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二)接受投标报名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1、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设置的条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同时必须对潜在投标人的名单予以保密;
2、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不得超过招标预算总价的百分之一。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投标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专业等级原件及复印件等)。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开标和评标
1、开标由投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3、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5、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上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可从区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关经济、技术类专家,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6、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五)中标与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5天内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招标单位公示栏和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公示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后,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六)履约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二、竞争性谈判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可以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谈判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联系商谈。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且同时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询价采购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可以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附件2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在开标前由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综合测算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大于(不含本身)最高限价者,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方式的主要应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推荐中标供应商名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人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最高限价下)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招投标管理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7年1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