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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193号
批转区建设局关于《余杭区城区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设局拟订的《余杭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余杭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街容(地方)标准》和《余杭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设置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的行为。城市空间是城市公共资源,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实行有偿使用。
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通过公开拍卖或招租取得。本意见发布前已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实行公开拍卖或招租。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或招租。
二、区建设局(城管办)是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余杭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文字规范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行为的查处。
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建设局(城管办)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工商余杭分局和杭州余杭规划设计院召开,实行月度集中会审一次。
四、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以电光源广告牌(屏)、灯箱、霓红灯、布幔、充气装置等形式为主,禁止设置和悬挂商业性过街横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杭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余杭区320国道以南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五、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形式更换,应向区建设局(城管办)提出申请,由区建设局(城管办)现场查看后,每月汇总报联席会议会审。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六、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悬挂公益性临时过街横幅,广告经营业主应向区建设局(城管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
公益性宣传牌(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八、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余杭区户外广告申请登记表; (1份)
(二)实景效果图及广告设计稿(应注明尺寸、色彩);(1份)
(三)地形位置图;(1份)
(四)广告设置场地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五)经营业主和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九、申请发布公益性宣传横幅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余杭区户外广告申请登记表; (1份)
(二)横(条)幅设计稿(应注明尺寸、色彩)。(1份)
(三)经营业主和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十、违反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交通、绿化、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各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户外广告、管理、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