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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2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办法,理顺行文关系,提高办文效率,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余政发〔2003〕9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将区政府公文处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应严格遵照规范的行文关系处理公文。属于镇乡(街道)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应由镇乡(街道)和部门负责自行解决,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请示和报告事项,应根据各单位的隶属关系和内容涉及的职权范围,先行报相关镇乡(街道)和部门解决,各镇乡(街道)和部门自行无法予以解决和定夺的事项,再由各镇乡(街道)和部门转报区政府处理。对不按行文关系上报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件,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受理。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努力提高办文效率,受理基层单位的公文,一般应在收文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和反馈,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紧急和重要的事项,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在商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反馈。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事项,首问部门应根据区政府局际协调制度等规定,积极开展协调,需转报区政府处理的,应同时报送协调后的综合意见。区监察局(效能办)应加强对各单位的办文效率的监督,对发现的办文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办法和公文格式细则的规定,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违反公文文种、格式、行文途径等规定的,区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待行文单位重新按规定正确报送公文后再予以处理。
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仍按区委、区政府既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文秘 公文 规定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