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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拆违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的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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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148

 

 


批转区拆违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

坚决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拆违办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

坚决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的意见

 

为坚决贯彻落实对违法建筑“立即停、严格管、坚决拆”的处理原则,针对我区私人建房中乱搭乱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区巡查、控违工作力度,提高在建违法建设的拆除效率,有效遏制新违法建筑的产生,建立起防违、控违的长效管理机制,为下一步清理和拆除我区违法建筑,促进余杭文明城市建设,推进法治余杭、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的职责

(一)区拆违办的职责

负责我区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下一级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我区违建趋势,总结经验,提出对策,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城管执法、国土、建设职能部门的职责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以区城管执法局为执法主体;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中属于新占、多占集体土地,包括未批新占土地建房(含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建房、超过审批规定、多占土地建房)和未经批准在原合法宅基地上超过原用地面积的违法建设,以国土余杭分局为执法主体;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的违法建设以区建设局为执法主体。以上涉嫌违法建设,职能部门可通过委托形式,由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括五常管委会,下同)协调查处,实施强制拆除。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拆违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拆违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本辖区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完成本辖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任务;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擅自在原房屋基础、结构上加层、加高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四)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

公安、供电、交通、工商、环保、林水、农业、卫生、供水等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建户进行查处。对申请安装、开通相关设施及办理证照的建筑,可以要求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镇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建造证明并核对其用途。对没有相关证件或改变用途,或有关部门认定其违法性质的,予以停止安装和办理。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必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防止违建户暴力抗拆。

三、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机制

(一)队伍建设。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各村(组)确定1名防违、控违信息联络员,按农村居民每千户至少1人的比例招聘专职巡查人员,建立专职巡查队伍,并加强组织领导。

(二)工作职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和频度,划定巡查区域,组织专人巡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求每天至少巡查2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建设。重大节假日要专门安排力量,加大巡查力度,防止突击抢建等问题的发生。要督促、检查巡查情况,对巡查不到位而导致违法建筑产生的,要追究巡查人员的责任。国土、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巡查工作。

(三)区拆违办的巡查。区拆违办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全区的违法建设情况经常进行督查。加强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违、控违工作的指导,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拆违工作的落实。

四、巡查中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

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各镇乡、街道巡查人员发现涉嫌在建违法建设后,应主动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如涉嫌违法建设,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于当天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核实后,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性质的不同,于当日分别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以区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名义发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保全证据,讲清政策,封存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要求建设单位(户主)于次日开始自行拆除。如建设单位(户主)次日未自行拆除,或继续抢建的,应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停止水电供应,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天内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后,责令户主在10内清理建筑材料和垃圾,逾期不清理的,按无主物处理。以上法律文书如建设单位(户主)拒绝签收,可采取公告或在2名村(社区)干部的证明下采用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

五、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

区拆违办接到区领导批办、区长12345公开电话受理和群众举报的涉嫌在建违法建设案件,当天通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于当天进行核实,并通报区拆违办;如情况属实,按第四条规定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四日内报区拆违办。农户建房按规定审批后,施工现场必须吊挂施工公示牌,标明是否审批、房屋高度、占地面积、举报电话等内容,便于接受巡查和群众监督。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对违法建设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或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纵容包庇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和拒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当事人,要依法从重追究责任。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拆违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和制止。对阻挠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审批的公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新的违法建筑产生,是当前拆违、控违工作的首要目标和重点工作,全区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力争违法建筑“零”增长。

 

附件:1.在建违法建设案件查处流程图

2.个人建房施工告示牌

 

 

 

 

 

 

 

 

 

 

 

 

 

 

 

 

 

 

 

附件1

在建违法建设案件查处流程图

 

 

 

 


(农户擅自加层、超高的违法建设)            (其它违法建设)

 

 

 

 

 

 

 

 

 

 


附件2

 

个人建房施工告示牌

 

户主

 

村(社区)

 

建房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次

(高度)

审批单位

 

经办人

 

审批时间

 

监督电话

 

备注

 

 

填制日期           

 

 

 

 

 

 

 

 

 

 

 

 

 

 

 

 

 

 

 

 

 

 


主题词:城乡建设  违法建筑  查处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6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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