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区残联拟订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意见(暂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8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特制定本意见。
一、享受对象
凡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本意见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政策。
二、康复工作
(一)、以“送温暖”工程为载体,加强“光明工程”建设,打响“光明工程”品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长效机制,将“助明”、“助视”、“助听”、“助行”等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和省、市残疾人康复工程纳入我区“光明工程”范围,并按照“光明工程”的工作机制运行。
(二)、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加强社区康复网络和康复员队伍建设,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民办康复机构发展。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三)、加大对困难残疾人康复治疗和训练的支持力度。对困难残疾人的康复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对“双无”(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人员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费用给予补助:低视力验配助视器,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肢体残疾人验(装)配假肢,视情给予2000-10000元的补助;需长年服药并纳入全区三级网络管理的精神病患者,继续按照现行免费服药政策由区精卫办负责实施,困难重性精神病人的免费住院治疗政策按照余政办[2007]176号文件实行;对患自闭症、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以及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矫治手术,瘫痪患者配置家庭护理病床等,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教育工作
(一)、残疾儿童及父母双残(单亲残疾家庭)儿童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乙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50%保育费(在甲级及以上幼儿园就读的按乙级标准减免50%保育费,在乙级以下幼儿园就读的按所在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减免50%保育费)。残疾学生及父母双残(单亲残疾家庭)学生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含住宿费、特殊教育学校生活护理费);在公办学校接受高中段教育的,免收其所读学校的学费、代管费。
残疾学生及父母双残家庭(单亲残疾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给予部分学费补助。残疾人参加成人函授、自学、夜大等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给予部分学费补助。
残疾学生、父母双残(单亲残疾家庭)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二)、残疾学生,享受有关部门奖学政策。残疾学生获得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三)、加强残疾人文化知识普及,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少年文盲。根据浙政发[2008]51号文件精神,建立一所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需求的区级专门学校。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给予资金保障。
四、就业工作
(一)、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未达到1.5%比例的,按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由残联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征收。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配合、协助残联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检查。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实施适当资金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管理费、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费用。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资金扶助。对达到区级及以上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和基地标准的,分别给予适当扶持,带动周边残疾人种养业10户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基地因发展需要进行高新品种引进、技术改良、设备更新等,可给予适当扶持。残疾人申报实施各类农业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残疾人创业所需用地,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可予优先保障。
建立余杭区残疾人扶贫贴息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业户小额信贷贴息。
(三)、对残疾人实施庇护性就业援助。新增报刊亭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四)、对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实施培训补助。劳动保障、农业和残联等部门对参加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五、保障工作
(一)、落实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成年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给予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视力残疾和综合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给予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他残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按照现行低保办法的工作机制、资金渠道操作。
(二)、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般残疾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50元的生活补助。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200%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三)、对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包括精神、智力二级以上),且持有低保证或困难援助证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的生活护理费。对持有残疾证,但不持有低保证或困难援助证,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4000元的常年卧床不起(包括精神、智力二级以上)残疾人进行生活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四)、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要优先照顾困难残疾人家庭。同时,采取资金补助、实物配送等援助手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
(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及其残疾人雇工和非正规组织就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外的自负部分,按“先缴后补,直接补给个人”的办法给予适当补贴:属低保家庭的给予全额补贴,困难家庭的补贴80%,其他补贴60%。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
(六)、对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的困难残疾人,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
(七)、对具有本区非农户籍年限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养老保障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保费援助:参保时为孤寡残疾人的免予缴费,参保时持有效期内《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持证期间免予缴费,所需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八)、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困难残疾人,由个人续缴满15年的,对其续缴的养老保险费补贴60%。
(九)、持有效期内《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符合有关条件的城镇残疾少年儿童、残疾老年居民和非从业残疾人员属困难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及困难家庭、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十)、加快推进残疾人托管托养工程建设。建立区残疾人托管中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分别给予托(安)养经费补助。对纳入集中托养、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10000元的补助;其他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5000元的补助。对纳入日间照料、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4000元的补助;其他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补助。对纳入居家安养、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4000元的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护理补助费(与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的生活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力争至2010年底,全区多数镇乡、街道建有综合性的残疾人托管托养机构或工疗站。
六、文娱工作
(一)、整合、完善公共文化资源,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网点建设。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办好电视手语节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三)、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等创造性劳动。加强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库建设,并给予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特殊照顾。残疾人在参加区级以上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的培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给予补贴。残疾人参加杭州市级及以上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等各类比赛并获得奖励的,给予配套奖励。
七、其他工作
(一)、残疾人家庭,减半收取数字(有线)电视安装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家庭燃气初装费。盲人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为其他残疾人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惠。
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语音、文字提示设施,设置轮椅通道或采取相应的无障碍措施,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二)、申请办理残疾鉴定的人员,一律免收残疾人鉴定费。
(三)、适度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者比例,尊重残疾人的意见、建议。
(四)、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游览、参观景区、场馆,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
(五)、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六)、根据当地残疾人口总量增长和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需要,配备必要数量的残疾人专职、专业人员,并落实相关待遇。加强残联基层组织建设,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残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经费由区、街道(乡镇)两级落实。
(七)、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同时,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
(二)、残疾人要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融入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品质之城、美丽之洲”建设贡献力量。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设,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侵权赔偿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无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九、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重度残疾人是指智力、精神残疾二级及以上,其他残疾类别为一级的持证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应持区民政局核发的低保、困难家庭有效证件。
(二)、本意见由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