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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镇乡(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我区“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为雏形,以镇乡(街道、开发区)为管理单元的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得到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肯定与推广。为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责任主体,镇乡(街道、开发区)为管理单元,以联合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区域联合防控国土资源管理新模式”,切实加大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防控和查处力度,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区镇乡(街道、开发区)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镇乡(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立镇乡(街道、开发区)综合防控机制是落实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责任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从严从紧的管理政策,把有效预防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管责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明确规定了违法用地超过一定数量,土地管理混乱的地区,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责任。建立综合防控机制,将起到保护土地资源和防止违法用地挤占正常用地指标等多重作用。
  建立镇乡(街道、开发区)综合防控机制是解决目前我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经过连续几年的治理整顿以及卫星遥感检查等专项执法行动,我区资源管理秩序总体趋好。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和局部区域仍然存在违法行为多发、高发以及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等问题;一些企业主以及个人乱占滥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少数干部以及村级组织土地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为谋求一时的发展和在任政绩,仍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农村私人擅自占地建房以及利用产业结构调整违法用地的倾向性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引发大量的土地信访,而且影响到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造成了执法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建立镇乡(街道、开发区)综合防控机制是实施“环境立区”战略的需要。区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拉开了我区实施“环境立区”战略的序幕,但个别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混乱,已成为“环境立区”的主要障碍。实行综合防控,是当前加强基层土地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变事后被动查处为事前主动防范,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扼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发案率。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在保护资源中求发展,在长效管理中抓效益,在积极预防中促和谐,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建立镇乡(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组织领导
  严控新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开展城镇、农村的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开展以镇乡(街道、开发区)为责任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从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我区土地管理法制秩序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落实“一把手”负责的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领导所属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的具体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综合防控队伍,认真抓好落实。
  三、加快完善镇乡(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构的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防控队伍,是能否推进联合防控工作的关键,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以现有的拆违和巡查队伍为基础,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以及区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综合性的国土资源综合防控队伍。对队伍的组织机构、工作目标和防控原则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机构:根据区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镇乡、街道和开发区也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本镇乡(街道、开发区)的综合防控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镇乡(街道、开发区)、村(社区)防控巡查网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的意见》(余政办〔2006〕148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和落实镇乡(街道、开发区)专门巡查人员和村(社区)防控巡查人员力量,确保人员、经费、装备“三到位”。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对综合防控和巡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确保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镇乡(街道、开发区)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达到辖区内当年无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发生,新增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达到100%、制止率达到98%以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当年无被市以上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新增违法建筑拆除率达到100%。
(三)防控原则。
一是责任主体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综合防控机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村(社区)。
二是齐抓共管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大巡查、制止、执法力度,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新产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努力实现土地违法案件“零增长”。
三是问责激励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区政府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国土资源管理目标暨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甚至包庇纵容、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对联合防控机制建立健全、效果显著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是因地制宜原则。镇乡(街道、开发区)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建立,要与当地的工作实际相适应。开发建设多的镇乡(街道、开发区)以及违法建设行为易发、多发重点地区要加大防控力量,特别是对重点部位要加强防控。同时,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紧紧围绕综合防控工作总目标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用实际成效体现工作力度,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四、充分发挥合力作用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工作不断深入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各司其责,充分发挥部门与镇乡(街道、开发区)的联动作用,真正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落实责任。区政府已将建立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新机制纳入到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结合本意见和余政办〔2006〕148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和细化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辖区综合防控的管理体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综合防控工作,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要抓好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营造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良好氛围。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不断完善土地管理长效监管机制,把以政府为责任主体、镇乡(街道、开发区)为管理单元、联合执法巡查为主要手段的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推向深入。
(二)强化考核。由区效能考评办、区拆违办牵头,对综合防控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工作目标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不断加大对镇乡(街道、开发区)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工作的奖惩力度。由区监察局负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控不力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违法势头蔓延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考核结果与镇乡(街道、开发区)领导干部使用、建设用地审批、评选“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镇(街道)”等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检查考核的作用和镇乡(街道、开发区)的工作积极性。
(三)优化保障。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从高效精简、有利工作的角度出发,加大必要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为专职队伍和村级巡查员提供必需的资金、装备、办公场地以及设施等保障;区财政逐步加大补助力度。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激励措施和考核奖惩机制,努力提高专职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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