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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余杭区住房补贴提取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余杭区住房补贴资金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余杭区住房补贴资金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

  根据余编〔2008〕71号文件精神,原由区房改办管理的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自2009年1月1日起,划转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统一管理。为切实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明确如下:
  一、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的条件
(一)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当地职能部门批准新建、翻建自住住房;
(二)大修自住住房;
(三)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房改房);
(四)偿还住房贷款;
(五)离、退休;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七)工作调动,户口迁出余杭区或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
(八)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其他。
  二、住房补贴资金提取额度
(一)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当地职能部门批准新建、翻建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一次性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提取额度为当前的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相应批准日期后二年的账户余额。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后,可以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提取额为当前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额度按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提取额度为当前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额度:未申请住房贷款的,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后一年的账户余额;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月账户余额。
(四)偿还住房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可以提取当前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额度按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符合上述(一)、(二)、(三)条提取条件的,按规定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但提取的住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购、建房款总额。
  三、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他提取条件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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