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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余杭区城市管理决策协调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城市管理决策协调制度》、《余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制度》、《余杭区城市管理信息协作制度》、《余杭区城市管理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余杭区城市管理决策协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决策和协调,促进城市管理工作高效运行,形成“统一领导、上下联动、条整块保、条块结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决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本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是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的主要形式是区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其职责是:
1.学习、传达、贯彻市、区有关城市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的相关措施。
2.交流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布置阶段性城市管理工作。
3.研究分析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相关重要事项。
4.研究有关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二、协调决策的工作程序
1.准备。根据区城管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区城管办在有关单位提请需决策协调事项、调查摸底和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会议议题、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报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城管办负责通知落实。
2.组织。按照会议的议程和要求,由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提交的会议议题进行情况介绍,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研究讨论,确定处理办法,并进行责任分解。
3.落实。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城管办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认真执行,按期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区城管办反馈。由区城管办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形成联席会议专报进行通报。对涉及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报区政府审定决策,并按决策意见落实。
  在重大事项决策的整个过程中,要始终认真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沟通,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反映,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完善政府决策,不断推动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决策协调的会议组织
  区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由各成员单位参加。上述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四、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订区城市管理工作决策协调制度是新时期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是落实城市管理“条整块包、条块结合”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部门保障”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落实城市管理工作决策协调制度作为强化城市管理、提升综合服务的有效载体,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城市顽症,提高城市品位。
2.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把执行城市管理工作决策协调制度作为履行城市管理责任主体的有效抓手,找准问题,加强沟通,精心组织。区级相关部门要把落实城市管理工作决策协调制度作为转变作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具体行动,支持、帮助镇乡、街道、开发区解决群众关注的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3.加强督查,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加强对决策协调后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并按时检查、跟踪,将落实情况定期向相关单位和区城管办反馈,区城管办也要加强督查,并把决策协调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列入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实行奖惩挂钩。

余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制度

  为使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效能,根据杭州市对我区城市管理考核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坚持工业化城市化两轮驱动、“一化带四化”同步发展和“环境立区”战略,坚持“块块负责、条条保障、属地管理、绩效挂钩”的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城市管理的目标责任,实现城市管理效能的最大化,确保全区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目标
(一)通过建立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开展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管理新模式的高效运行,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通过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合力,提升城市管理齐抓共管的协同能力。
(三)通过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各部门的工作动力,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考核对象
1.镇乡、街道、开发区:运河镇、乔司镇、塘栖镇、仁和镇、崇贤镇、余杭镇、闲林镇、仓前镇、中泰乡、良渚镇、瓶窑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南苑街道、临平、东湖街道、星桥街道、五常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
2.区级相关部门: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水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贸易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工商余杭分局、区交通局、区城建集团等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区级相关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市政、市容、绿化监管方面:
1.市政(含设施)养护:市政道路及设施的养护和市政设施、城区河道的保洁情况等;
2.环卫保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住区、窗口单位、城郊结合部以及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与卫生管理情况;环卫基础设施维护情况;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治理情况等;
3.绿化养护、保洁: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和行道树、公园景区的管理、养护与保洁情况。
(二)秩序管理方面:交通秩序管理、市容秩序管理情况等。
(三)基础设施方面: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家具的维护改善和高效、优质、安全运营情况等。
(四)依法行政方面:各部门城市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及执法保障的及时性、有效性等。
(五)组织领导、保障机制、部门配合方面:对区城管工作的支持保障、服从区政府城市管理的协调指导情况、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反馈情况等。
  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形式
  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由日常检查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两部分组成。
1.日常检查考核。由区城管办牵头,按照《考核细则》相关标准以日常检查的形式进行考核。
2.年终综合考核。
(1)检查台帐。在年终考核时检查城市管理工作相关台账,由区城管办牵头,对区级相关部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进行考核。
(2)上路抽查。按照“四化”长效管理、街景市貌长效管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卫等专项考核细则,由区城管办牵头,采取明查与暗访等形式对城市管理各管理主体进行考核。
(3)组织评议。由区城管办牵头,根据各单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提出评议内容。对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区级相关部门的评议工作,应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新闻媒体的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工作每年组织两次。
(二)考核时间
1.日常检查考核临平城区每月不少于一次;镇乡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2.年终综合考核原则上从次年的1月上旬起实施。
  六、考核标准
(一)镇乡、街道、开发区管理主体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机制,部门配合,本区域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四化”和街景市貌长效管理,镇乡、街道、开发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河道等专项监管情况等。
(二)区级相关部门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城市管理职能履行、对区政府城管工作支持保障以及服从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指挥等情况。
  七、考核奖惩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按照得分高低由区城管办初评、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城市管理考核结果纳入镇乡、街道、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机关综合考评等相关考核的内容。

余杭区城市管理信息协作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理顺相关部门之间关系,明确职责任务,搞好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
区级有关部门对涉及城市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负有共同责任。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事项协同制度,完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平台,加强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流动、资源共享、协调运作。
  四、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城市管理专门联络员,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及时处理问题,并做好相关督促和沟通工作。
  五、如遇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城市管理问题,应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协助。对涉及城市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解决,相关部门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提请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商或开展联合执法予以解决。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目前可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开辟专栏予以发布,今后,待“数字城管”系统启动实施后,通过“数字城管”系统相互检索各自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资料。
执法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许可决定,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电子政务平台专栏”或“数字城管系统”公布。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应当相互通报。
  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和受理的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案件属于相关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行为,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告知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相关职能部门。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告知。
  八、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并无偿提供。
  九、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中因职责不明出现争议的,应进行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有重大争议的,可提请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决定,直至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十、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按“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城市管理相关职责。对上级交办的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坚决服从,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十一、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主管部门和区行政监察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余杭区城市管理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意见

  为努力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强化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主体意识,形成举全区之力、集全民之智的强大声势,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最适宜居住的“品质之城、美丽之洲”为主线,以清洁绿化健康文明余杭为要求,以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以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加强舆论宣传,拓展参与渠道,强化参与范围,构筑城市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社会参与机制,倡导全体市民牢固树立现代化城市理念,提升城市公民素质,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自觉性。通过努力,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社会参与率不断提升,人民满意率显著提高,力求实现城市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民参与”的有效互动,基本达到城市管理社会化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管理宣传
1.加强媒体宣传。通过全方位、多视角、高密度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城市管理舆论声势,有效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区属新闻媒体的优势,开辟专门的版面和时段,通过案例分析、说法等形式,不断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市民浓厚的城市管理意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围绕宣传重点,策划一系列主题鲜明、影响重大的新闻报道,特别是要集中宣传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展和主要成果、各类先进典型。
2.加强社会宣传。各级城市管理组织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对广大市民进行直观、形象、有效的宣传教育,做到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营造浓厚的城市管理氛围。
(二)拓展社会参与渠道
围绕增进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拓展市民参与渠道,搭建市民参与平台,精心策划、组织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断掀起社会参与工作的热潮。
1.开展城市管理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城管执法志愿者”、“团员青年志愿者”等载体以及工青妇等团体的组织作用,深入有效地开展各类城市管理志愿者活动。利用各种创建契机、节假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出行”、“清洁绿化余杭”、“咨询服务”等活动,使社会参与深入人心,让更多的市民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变政府行为为市民的自觉行动。
2.建立城市管理市民检查团。组建城市管理市民监督检查队伍,吸收热心城市管理的市民、离退休人员、老干部等代表参与城市管理。市民检查团主要职责是: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开展宣传、劝导、教育等活动;监督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履职、保障情况;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和监督活动。
3.策划好其他大型活动的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利用重大节假日,策划好各类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加强活动宣传,丰富活动内涵,尽可能地让更多的市民参与进来,不断扩大社会参与度,通过活动,进一步增强与市民的互动、联动。
(三)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1.建立群众建言献策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新闻媒体召开座谈会,听取各个层面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献计献策”等活动,对一些好的意见、建议要给予奖励,鼓励市民踊跃参与城市管理。
2.建立城市管理接待日制度。各级各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管理专门接访活动。区信访部门每年要组织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上线接听活动,并积极做好事前的宣传告知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城管信箱、城管网站、城管论坛、城管热线等载体,让更多的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各项活动。
3.实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听证制度。对政府出台的城市管理重要事项,要组织市民代表开展听证活动,切实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
4.实行城市管理“有奖举报”制度。对城市管理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要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对举报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重奖。
5.建立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决策制度。将有关城市管理工作重大决策方案或涉及民生实事议题向社会征询意见,让广大群众参与决策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形成最佳决策。
6.建立社会监督城市管理制度。要聘请社会各届代表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员,参与对城市管理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项监督,确保群众意见能直接、及时反馈。
  四、保障措施
1.强化主导作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有效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搭建社会参与平台,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
2.强化主体意识。强化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主体意识,积极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决策、实施和监督。坚持问情、问需、问计于民,使广大市民充分享有城市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评判权和管理权。
3.强化工作指导。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工青妇等团体要强化对所属各类志愿者队伍、义工队伍的指导、培训力度,使各类活动科学、合理,发挥其最大效能,形成社会效应。
4.强化检查考核。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级各部门的社会参与工作纳入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确保城市管理社会参与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长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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