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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经发局和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全区工业企业应对当前困难的信心和能力,营造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决定针对当前经济运行的严峻形势,结合我区实际,在原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基础上,继续增加力度予以扶持。现就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财政补助和中小企业创新项目补助,强化企业研发创新工作。企业投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经费,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加快发挥3000万元创业投资引导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设立更多的创投公司,可以在现有的担保机构中,选择一批有实力、有基础的担保机构,予以重点培育,设立创投公司。同时,加强创投公司和科技初创型企业的对接,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创投公司推荐好培育对象、培育项目。
二、鼓励企业整合重组
(三)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兼并中小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对通过合并、兼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存量厂房、存量土地的,其土地增值部分归原企业所有。对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四)整合重组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工业企业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过户,免收过户手续费。
(五)企业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经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有法律纠纷的除外。原先依法审批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六)整合重组后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七)加大对“高产田”企业的奖励力度。当年实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土地亩均税额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给予奖励,土地亩均税额贡献在15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出台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继续执行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扩大小企业界定范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小企业界定范围从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扩大到3000万元以下企业。
(九)发挥好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考核办法,引导金融资本向中小企业集中,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要与工业性贷款相挂钩,实行财政性存款与工业性贷款相挂钩。
(十)各金融机构要从“维稳保稳”出发,做到不轻易收贷。同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十一)实施政府银行企业抱团发展。由区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企业贷款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或企业为我区工业企业实施贷款担保实行再担保,鼓励银行加强与担保机构或企业合作,加大对我区工业企业的放贷力度。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停止或暂停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余政发[2008]159号、浙政发[2008]66号、财综[2008]78号文件执行。
(十三)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方面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保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有一定增长的前提下,经地税机关审核,在审批权限10万元以内给予减免,10万元以以上报省局审批: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
2.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确认并仍有效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
4.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
5.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
6.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十四)社会保险费方面
在规范的前提下切实做好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今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一个月内操作。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集中减征时间另定。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
(十五)对目前经营确有困难的强企大企、行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3个月)。
(十六)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区地税局余地税[2008]7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六、推进产业升级
(十七)狠抓有效投入。完善重大项目推进制度,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力争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制订好重大项目招商计划,积极引进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和国内大型民营企业。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类龙头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
(十八)推进技术改造。适当降低企业零土地技改(原有容积率不低于行业最低标准)支持门槛,对上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当年生产性设备投资300万元(含)-700万元(不含)的技改项目,按其当年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扶持照顾(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当年技改投入)。
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十九)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区级机关要把“保稳促调”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帮助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和出口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
(二十)相关部门要加快项目资助资金、奖励资金、以及出口退税资金的兑现速度。
(二十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倡柔性执法、温馨执法,优化部门服务,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其中对重点企业的检查要实行预告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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