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统计局拟订的《余杭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余杭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09〕7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我区服务业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并真实反映我区服务业发展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规划、措施提供决策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我区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和实施办法,及时掌握我区服务业特别是服务业七大重点发展产业的规模、结构、效益及行业分布等情况,提升统计监测、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为我区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现由服务业大区向服务业强区跨越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整体设计。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区统计局牵头,在本实施方案指导下统一实施。
(二)条块结合。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区统计局、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统计机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组织实 施。
(三)分工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全区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数据整理和业务统计调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四)统筹协调。由区统计局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统一平台。全区各单位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报表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均在杭州市统计局开发的数据库操作系统平台上统一进行。
三、实施办法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 (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上调查对象均包括在我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调查内容:能够反映全区服务业行业布局、所有制结构和地区分布情况的所有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财务经营、能源消费、投资、劳动工资等情况以及服务业重点产业相关业务资料。
2.调查方法: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类型。对重点服务业单位和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并实行网上直报;对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3.业务统计: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1.重点服务业单位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时间定于每月15日之前。
2.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除财务统计)按照调查表的种类和调查频率组织实施。
3.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定报和年报制度。定报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之前;年报报告期为1-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0日之前。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从2009年1—11月报告期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4.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服务业抽样调查实行定报制度。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之前。抽样调查从2009年1—11月报告期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5.区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报表,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按规定抄报区统计局。
(四)工作职责。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根据上级统计部门要求提供本地区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名单,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业务培训、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除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统计调查和所有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我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统计部门负责对本镇乡(街道、开发区)所属服务业企业、个体户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负责及时向区统计局上报新增和注销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名单,督促、帮助辖区内服务业企业做好统计登记工作;负责根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名单,做好除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外的其他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的催报、审核、评估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的抽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评估工作。
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牵头行业限额以上单位(含在我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名录库的维护、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收集、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区统计局抄报统计业务报表。
对我区原来已开展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区统计局负责做好调查实施方式和数据交换等事项的协调、衔接工作,以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做好统计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确定本单位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夯实统计基础。由区统计局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同时,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台账的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坚持依法统计。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要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区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附件:
区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1.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和抽样调查制度,开展有关业务培训,牵头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指导基础台账建设,检查、评估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区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除主管部门牵头以外的其他有关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统计调查和重点服务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制定以镇乡(街道、开发区)为主体的限额以下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做好抽样调查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完成服务业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任务,做好对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抽样调查统计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核算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分析、监测全区服务业发展。
2.区发改局(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统计局共同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实施区级各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工作。
3.区委宣传部(区文创办):牵头并协助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信息中心、区科技局等部门做好文化创意产业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及上报工作;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数有关指标数据的调查、收集、审核评估工作;协调督促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区级部门、单位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关任务。
4.区发改局(区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信息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软件与信息产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软件与信息产业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的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5.区发改局(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除银行、保险、证券以外的其他金融业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及上报工作;协调督促涉及金融业的区级部门、单位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关任务。
6.区发改局(区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并协助区交通局、区贸易局等部门做好现代物流业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我区物流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物流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协调督促涉及现代物流产业的区级部门、单位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关任务。
7.区贸易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业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及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我区贸易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协调督促涉及商贸流通产业的区级部门、单位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关任务。
8.区风景旅游局:根据《大旅游产业测算制度》,完成大旅游产业调查统计任务;负责每月向区统计局报送各景区接待经营情况、全区旅游接待经营情况报表。
9.区建设局: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其他房地产等房地产业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建设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协调督促涉及房地产业的区级部门、单位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关任务。
10.工商余杭分局:负责全区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等中介产业的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工商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协调督促涉及中介服务业的区级部门、单位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关任务;每季后10日内向区统计局提供服务业名录库维护所需的本部门登记、批准的全区单位名录库资料。
11.区民政局:根据《社区服务业测算制度》,完成社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及上报工作;负责全区福利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协调督促涉及社区服务业的区级部门、单位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关任务;组织实施我区民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后10日内向区统计局提供服务业名录库维护所需的本部门登记、批准的全区单位名录库资料。
12.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行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教育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3.区科技局:负责全区科学技术、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协调督促涉及科技服务业的区级部门、单位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关任务;组织实施我区科技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4.区人事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人事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后10日内向区统计局提供服务业名录库维护所需的本部门登记、批准的全区单位名录库资料。
15.区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财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财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全区各有关部门的分单位财政决算报表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地税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每季后10日内向区统计局提供服务业名录库维护所需的本部门登记、批准的全区单位名录库资料。
16.区国税局:负责国税系统统计报表任务,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每季后10日内向区统计局提供服务业名录库维护所需的本部门登记、批准的全区单位名录库资料。
17.区劳动保障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劳动保障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劳动保障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8.区交通局: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交通运输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工作;会同区统计局做好全行业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9.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广电、出版行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文化、体育、广电、出版等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0.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卫生行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及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卫生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1.质监余杭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质监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区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后10日内向区统计局提供服务业名录库维护所需的本部门登记、批准的全区单位名录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