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经发局、财政局拟订的《余杭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余杭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关于批转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09〕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且本年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末贷款余额在6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和人行余杭支行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区经发局主要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区财政局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区经发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资金拨付。区金融办、人行余杭支行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配合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列入重点培育的小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重点扶持,以积极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效应。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工业经济发展资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存在的风险进行补偿。
第九条 风险补偿的标准: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不到3000万元的企业,以上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净增额的0.2 %予以补偿;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执行。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向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和人行余杭支行申报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实绩和当年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经审核后,作为计算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企业贷款增量的基数。次年2月底之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向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和人行余杭支行申报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资料。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和人行余杭支行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与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期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